时间:2022-10-01 07:48:11来源:法律常识
为日常生活方便
很多人选择电动车出行
既不受道路拥挤堵塞的约束
又能载人载物、快捷方便
但因电瓶车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特别是电动车乘电梯上楼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
有的导致电梯超负荷运转
有的在电梯内自燃
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跟随小编回顾一起
槐荫区法院民四庭左琦法官审理的案件
案 情 回 顾
李某在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主要负责打扫电梯、楼梯、楼道卫生。2020年11月的一天,李某在该小区一栋楼内擦拭电梯,陈某推电动车进入电梯时,将李某挤倒在地,致使李某受伤。李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陈某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争 议 焦 点
陈 某 是 否 应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李某提交的事故现场视频显示,陈某推着载有大量物品的电动车进入电梯,正在电梯内工作的李某按住电梯开门键,协助其进入。因后座上的物品卡在电梯门处,陈某电瓶车无法进入电梯,其遂用力往电梯内拉拽物品,将站在其身旁的李某挤倒在地,致其受伤。
裁 判 结 果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李某帮助陈某开电梯,其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陈某推电动车进入狭窄电梯,因未注意观察,造成李某受伤,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槐荫区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提 醒
电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未配戴安全头盔、逆行、超速等)造成的事故司空见惯,同时,因放置和充电问题,电动车上楼也引发不少重大事故,有关部门纷纷采取措施予以禁止和规制。而本案出现的事故,与陈某违规推电瓶车进入电梯有关。李某系因帮助被告而导致身体受伤并花费医疗费用、造成误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在有监控录像证实的情况下,陈某面对他人受损、个人得益的客观事实,仍然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既违反法律规定,更丧失道义公德。
好人要当,好事要做,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不当行为而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坚持诚信为本,坚守道德底线,诚恳待人、本分做事,互相帮助、和睦友好,才能共同建成最佳的社会人际关系。
供稿丨民四庭
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