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6:40:00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案件中,分割对方名下的婚内财产的前提,是知道对方有哪些财产。但是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两个人走到离婚的地步,大概率双方都不知道彼此还有哪些财产,本文重点讲讲怎么找到对方名下的主要房产,哪些情况下可能找不到对方的房产。
对于对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是在境外,很显然国内法院没法查到相关的房产信息,更不可能进行分割。对于在国内的房产,法院也不一定百分百能查到——所以作为夫妻,掌握对方大额的财产流向非常非常有必要。
从实践经验来说,在诉讼后要求查法院查对方名下的房产,至少要有房产的基础信息,比如房产证号、大概位置等等。在起诉时提交这方面的基础信息要求进行分割,法院会先和被告核实是否有房产,如果被告否认,那么原告就可以请求法院出具调令,律师可以持调令自行前往房管局、不动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相关的房产信息。
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关于对方任何的房产信息,至少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这套房子存在。比如每个月固定还贷的银行流水,房屋水电缴费记录,以及买房时的契税发票,甚至协商离婚时对方承认自己有房的录音、微信记录等等。有这些证据,对方在法庭不承认自己有房产,也可以让法院出具调令。
在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接触的案件中,就有一位当事人,本来不知道对方名下都有哪些房产。但是在偶然发现对方婚外有了私生子决定离婚后,没有直接找对方对峙而是先咨询了律师,律师的意见就是结合父母、子女的压力,以此为由让对方写下婚内财产协议或者遗嘱,在其中列明相关的房产、财产信息,最后到法院时,法官也认可这种证据,男方见胜诉无望选择了调解。
如果既没有信息,也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大概率不会出具相关的调查令。因为存在两个难题:第一,万一查出来对方名下没有任何房产,那这种行为会造成很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第二,各个省市之间的房产信息是不联网的,对方在北京、天津、河北、海南等不同地方有房,那么法院就得去各个省市调房产信息,对于实践来说太过繁琐。
因此要再次重申的就是,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影响的是夫妻的利益划分,在保护财产的问题上最应该上心的也是夫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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