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7:12:07来源:法律常识
过年啦 过年啦
欢欢喜喜过大年的同时
普法不能停
朋友们都爱来我家喝酒
逢年过节更是少不了的酒局
大家一起喝酒就是图个开心
但万一喝出事了…
我要对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吗?
我可以事先张贴免责声明吗?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应吗?
免责声明最终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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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爸是个酒鬼,每天和村里的其他几个酒鬼一起喝酒,都是出于自愿天天聚众在我家喝酒。如果他们之中有人因喝酒住院或去世,我爸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吗?张贴一份“喝酒出事后,酒鬼自行负责与我爸我家毫无关系”的免责声明可以吗?这份免责声明有了约束力能有法律效应吗?将来如果有了纠纷管用吗?
A1:
您好,同桌饮酒后死亡,同桌人是否需要赔偿,主要是根据死亡的原因和同桌人是否有过错而定。
首先,酒后致死的赔偿原则,主要是根据死亡的原因和同桌人过错进行赔偿,如果同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或者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的情况,并最终导致醉酒者突发疾病或者死亡,劝酒者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此外,同桌饮酒人还附有劝阻醉酒人酒后驾驶、护送无行为控制能力醉酒人安全回家或医院的责任。若同桌饮酒人不存在强迫性劝酒、或者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的情况,且已经尽到上述安全义务,则对醉酒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 签订承诺书或者免责声明仍然存在无效的可能,并不必然发生免责的效力 ,同饮者仍需尽到注意义务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醉酒人自愿签署该免责声明且该声明未违反上述无效条款的规定,同时同桌饮酒人对醉酒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则免责声明是可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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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楼下本来是一排绿植,绿植外是街道,后来街道办进行道路升级改造把绿植全部清除,改成了一排停车位,这个改造没收到任何业主同意,只看到改造通知,合理吗?另现在这些停车位因安装管理设备的费用和收费分配问题没人管理,暂时给业主停车,不收费,现如果楼上不小心掉了东西下来碰到车,请问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
A2:
您好,首先,假设该绿化带位于住宅小区内部,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第76条相关规定,对该绿化带进行用途变更,即改造为停车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反之则违反了相关规定。
如果该绿化带位于住宅小区建筑规划外,属于非小区业主管理范畴,应由市政部门或街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划,故街道办有权对其进行改造。
其次,高空坠物砸伤车辆,其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车辆损失的,根据《侵权责任法》85条规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如果存在其他责任人,则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二种情况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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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你好,我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已交押金,但尚未交房,是尚未交工的毛胚商用房,因近期发现该商铺招牌位置过小,想解除合同,但房东要求除押金不退外,还要求赔偿。该要求是否合理?我是否需要赔偿?
A3:
您好,是否仍需赔偿房东损失,要依据违约后,您应支付的违约金来判断。如果押金足以支付违约金且有剩余,则房东需退还您剩余的押金;如果押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则您仍需继续赔偿房东损失。
首先,您已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后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房东支付违约金。假设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你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房东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则应根据违约对房东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
其次,房屋租赁中的押金属于双方合意作出的约定,一般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关系结束后一般予以退还。根据你的描述,你有违约行为,则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从押金中优先扣除,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你;如果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则不足部分仍需你额外支付。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房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要求你额外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当然,如果你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房东的实际损失,同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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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别人有夏天工作服,我们是清扫队员工,老板不给发清扫队员工的夏天工作服,老板把手套发给吸尘车司机,却不给发清扫队员工手套。我该怎么办?
A4:
您好,分以下两种情况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如果您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保护条件(即劳保用品等发放)作出了约定,但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相关劳保用品,那么您可要求公司依照合同发放劳保用品,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1款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就相关劳动保护条件作出约定,但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佩带防护用品的特殊工种,根据《安全生产法》[1] 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建议您向公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发放相关劳动保护用品。如果公司未就相关劳动保护条件作出承诺,且您的工作岗位不属于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佩带防护用品的特殊工种,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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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爱人是体育教师,因工外派进行足球教练培训。训练过程中在争抢球时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治疗费用经劳动工伤部门报销后,未报销的费用还有20%(7000余元),连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所在学校都没解决。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A5:
您好,建议您与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的治疗费用应由劳动部门报销,而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治疗费中还有20%劳动部门未予报销,这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了目录外的药品或治疗方法进行治疗,若该部分费用仍为保障受伤职工基本医疗需要,产生的费用则应当由单位支付;二是属于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超出了基本医疗需要的范畴,因此未予报销,这部分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关于交通费,根据该条例,除非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否则是不报销的,建议你与单位协商解决。
其次,关于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停工期间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单位不履行护理职责,就应支付相应的护理费。故您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您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感谢值班律师:杨文晰(江苏)
酒中承载着朋友之间的情谊,
酒外也有同桌人的责任,
切莫因劝酒而毁了情谊丢了责任。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