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1:54:12来源:法律常识
南京,一座见证了中国近代百余年苦难历史的古老城市,一直以来在国民心中都有着特殊的含义。
最近,一位名叫吴啊萍的女子,在南京玄奘寺供奉南京大屠杀日本战犯的事件激起了全民的怒火,也将南京这座城市推上了风口浪尖。
随着调查的深入,官方发布了关于本案的调查结果。
吴啊萍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玄奘寺停业整顿,相关负责人被撤换,南京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多位工作人员也纷纷被行政处分。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地也纷纷开始对宗教场所进行严查。
风波至此进入处理阶段。不少网友会问,吴啊萍被刑拘,涉嫌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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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是个什么罪?
一直以来,部分民众总是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
如果某人干了什么违反公序良俗的事,影响恶劣,却又没有一个特别契合的罪名可以定罪量刑,那么就可以往寻衅滋事罪上靠。
实际上,这个想法是有所偏颇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寻衅滋事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外,《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寻衅滋事罪远非很多人所想的那样是个什么行为都能往里装的“口袋罪”。
法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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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难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刑法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要从四个方面审查,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主体方面。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部分犯罪行为只能由特殊主体实施。例如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因此,吴啊萍是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第二个要件,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直接故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明知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仍然故意为之。
然而,根据官方发布的调查结果,吴啊萍供奉日本战犯只是因为在长期的宗教活动中,对于因果释结认识错误,为了逃避自己的心理阴影,使用了错误的手段。
其主观上并未想向谁寻衅滋事,也未想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吴啊萍的主观方面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个方面,客体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危害了什么样的利益。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吴啊萍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毫无疑问其行为侵害了公共秩序。
第四个方面,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清晰完整地列明了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吴啊萍供奉日本战犯,固然伤害了民族感情,但其供奉行为非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中的任何一种。
为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律师认为对吴啊萍不适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吴啊萍又很难认定为有上述主观故意及犯罪行为。
综上,虽然吴啊萍的行为影响恶劣,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还需要审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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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刑法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所有的法律制裁措施中,刑罚制裁是最严厉的。
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样被广泛的运用与于我们生活,必然会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
因此,刑法的立法和司法都要秉持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即能用其他法律解决的就不适用刑法,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对于吴啊萍在南京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一事,律师呼吁大家在严厉声讨的同时也要理性看待。
如果为了早日平息民愤而草率地对吴啊萍定罪量刑,反而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其恶劣影响较供奉日本战犯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