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0:15:4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律师耿某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请司法制裁。荔波县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耿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自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后,贵州省首例由司法警察提请“司惩”案件。
案情简要
2022年1月5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耿某受原告荔波县某公司委托,作为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核对庭审笔录,期间,耿某认为被告万某有故意拖延时间并存在辱骂自己行为,便冲到被告席抢夺万某手中的庭审笔录,对万某某实施殴打、抓扯行为。
事件发生后,该院司法警察大队和承办法官共同对耿某扰乱法庭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看现场录音录像,提取证人证言、询问当事人之后,该院司法警察大队将该案提请司法制裁。
法院认为,耿某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理应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但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视法庭纪律,违反法庭规则,在审判区域抓扯、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耿某作出20000元的处罚。耿某现已缴纳了罚款。
“之前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利比较模糊,所以对干扰诉讼等违法行为的司法惩戒,都是由法官提请作出的。而本次处罚决定是由司法警察提请办理的,这是《规定》施行后,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办理司惩案件的执法权限。”荔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柏萌称。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被杜绝,只有良好的法庭秩序,才能让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的一个重要亮点是赋予司法警察对部分涉诉违法行为提起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力,即司法警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根据内部分工办理部分适用罚款、拘留措施的司法制裁案件,充分展现了司法警察队伍在保障审判执行秩序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