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海沧新阳交通事故,生命无价拒绝酒驾心得体会

时间:2022-09-24 22:46:07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9月9日是第二个“全国拒绝酒驾日”。根据厦门交警发布的信息,今年前8个月,厦门共有13人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有8人在事故发生前饮酒,另有1名事故当事人为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撞身亡。

生命无价 拒绝酒驾

  今天,我们通过5个驾驶人在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被处以终生禁驾的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牢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案例1

  饮酒后开车 行为更冒进

  2019年7月11日凌晨,朱某光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湖里区杏林大桥收费站出岛前广场由东往西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吴某木当场死亡。朱某光将吴某木抱上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后座,驾车将其带离现场后遗弃在自己的暂住地,之后又继续驾车逃跑,最终于当天傍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故认定:朱某光因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朱某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交警解析:虽然朱某光被抓获时未在血液中检测到酒精,但最终被以肇事逃逸论处,处罚后果同样严重。

  研究显示,饮酒后驾车会造成驾驶人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判断力变差、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对车辆的操控力降低等,使得交通事故更容易发生。同时,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驾驶人容易亢奋,不能准确控制自己的言行,进而做出一些激进和冒险的行为,酿成悲剧。


生命无价 拒绝酒驾

案例2

  酒驾还逃逸 负事故全责

  2020年10月13日晚,余某强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海沧区新阳隧道由西往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重伤二级。余某强弃车逃逸,于第二日早上被抓获。经鉴定,余某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52.69mg/100ml。

  事故认定:余某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今年5月,余某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交警解析: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追求速度的快感,再加之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并且也是因为有饮酒的原因,导致不少人为逃避酒驾处罚,而选择肇事逃逸。殊不知,肇事逃逸和酒后的处罚基本是相同甚至更为严重。

  过量饮酒后一定要充分休息,考虑到每个人体内代谢能力的不同,如果是一次性大量饮酒,至少应等到24小时以后再开车。切勿在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生命无价 拒绝酒驾

  案例3

  醉酒后肇事 商业险拒赔

  2020年 9月25日凌晨,董某洋醉酒驾驶小轿车沿翔安区蓬莱路由西往东行驶,与同向行走在主行车道上的一名行人相撞,该行人当场死亡,董某洋驾车逃逸。约1小时后,董某洋被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0.52mg/100ml。

  事故认定:董某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5月,董某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交警解析: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相关家属18万元,董某洋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7万余元。

  发生交通事故并具有酒驾或逃逸情节的,在交通事故认定时通常要负较大的责任,并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酒驾、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有法定理由不予理赔,违法一方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

  醉驾摩托车 危害同样大

  2014年3月11日半夜,林某伟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集美区碑头路由北往南行驶,与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该行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伟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3.35mg/100ml。

  事故认定:林某伟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情况,遇情况未能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林某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交警解析:醉酒驾驶摩托车也是醉驾。根据相关规定,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两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包括驾驶摩托车的情形,因此,醉驾摩托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起事故中,被撞行人在有条件行走人行道的情况下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而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行人而言,请一定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时靠路边行走,并注意过往车辆。

  案例5

  大货车酒驾 后果更严重

  2020年3月23日晚,肖某华醉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海沧区港南路由西往东超速行驶,碰撞一名正在横穿路面的行人,该行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肖某华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6.67mg/100ml。

  事故认定:肖某华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肖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交警解析:在本案中,肇事司机将再无机会驾驶营运机动车了。根据规定,若醉酒驾驶营运车,除了追究刑责等,重新取得驾驶证后将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特别提醒大家,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而在部分地区,“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还可能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等,还可能对家中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起事故中,被撞行人横穿路面,也要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横穿道路时,首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宁可多走几步路,也要远离隐患。

  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生命无价 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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