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1:23:5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朱林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网站,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现实生活中,因很多事情做起来自己不方便,为了将事情做得很顺畅,目前大多数人都会委托专门的人士为我们提供服务。
例如,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我们无法进行购买到优质的房产,我们需要委托到房屋买卖专业的人员对我们意图购买的房屋进行选购;又或者,因自己的贷款资料无法满足银行的条件,我们很有可能委托专门办理贷款的人员处理我们的贷款业务等等。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上述类似的事件产生,但是委托别人进行办理的时候,极有可能会出现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比方说,将自己的身份材料让受托人进行贷款办理时,受托人将原本意思表示为只办理定额贷款的材料用来办理了最高额贷款,且并未将所有贷款交付给委托人。
因此我们要小心留意此类委托合同陷阱,还要清楚地明白,当我们委托人因受托人受到损害是如何解决。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委托合同分为两类,一是有偿委托;二是无偿委托。顾名思义,一个是需要交付服务费用后进行委托代理的活动,另一个则是不需要交付服务费用的委托代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理解到,在因为委托事项中,受托人未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是有权利要求其退还的;如果受托人因自身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是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的。
其次我们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还可以看出需要注意委托合同签订后的表现形式、对方是否有越权的特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8民初6671号--注意委托合同是否构成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新港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直接影响本案实体处理,故首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其权利是在完成委托事务后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的权利是在约定范围内自由使用租赁物,义务是支付租金。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且约定新港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名为委托租金,新港公司获取的超额租金名为委托经营管理费,但从合同的整体内容来看,若原告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被告新港公司使用之后,新港公司只需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定期向原告支付,该房屋的整体租赁管理权及决策权均归新港公司行使,在合同存续期间几乎完全排除了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行使管理的权利,不仅不能干涉对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甚至不能自行与最终承租人进行联络,与一般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不相符合,更符合租赁合同关系的特征。故本院认定原告和被告新港公司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