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畸形应该找的律师,产检正常生出畸形宝宝医院有责任吗

时间:2022-12-01 15:09:5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成都商报

新生儿多处畸形患多种疾病

家长:医院多次产检都没发现 谁之责?

医院称诊疗行为合法合规 当地卫生部门已受理此事

新生儿多处畸形 家长:多次产检都没发现 谁之责?

吴女士生下的孩子

孩子的降临,是每个家庭的欢乐。然而,6月29日凌晨,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的陈先生初次见到自己刚出生的女儿时,却十分震惊:孩子下颌短小,右耳畸形,面部畸形多达六处,同时还伴有先天性心脏病、食道气道发育不良等多种疾病。

“我们一直按照医院要求检查,为什么这么多缺陷一个都没有发现?”陈先生说,整整近一个月,他忙着从医院讨说法。 7月25日,德阳市人民医院向记者回应称,医院诊疗行为按照国家卫健委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符合诊疗规范。而超声检查完全按照《中国产科超声检查指南》《中国胎儿心脏超声检查指南》(以下统称《指南》)进行。

目前,陈先生向德阳市卫健委反映此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德阳市旌阳区卫健局已经受理此事。

A

婴儿父母

新生儿多处畸形

家长质疑医院产检

36岁的吴女士,是德阳市旌阳区人,与46岁的丈夫陈先生结婚后,2017年怀了一个孩子。遗憾的是,胎儿5月时因为羊水破裂意外流产。2018年,夫妻两人在成都进行基因检测后,在成都一家医院采用试管婴儿技术受孕。 2018年12月12日,怀孕11周时,吴女士在德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并遵照医生要求做了产前检查并建档立卡,此后一系列产检均按照医嘱执行。

6月27日,医生建议吴女士住院待产。办理入院手续后,吴女士在医院住院。6月29日凌晨02:50,吴女士顺产一女婴,体重2700g,身高49cm。 陈先生永远记得在产前门口初见女儿的一幕:孩子脸偏向左边,下巴短小,右耳畸形。 “产检一切都好好的,孩子怎么会是这个样子?”陈先生说,当晚,全家人一夜未眠;早8点,孩子被送进新生儿科。

随着进一步的检查,更多坏消息传来。陈先生出具的一份该院的诊断书显示,婴儿面部不对称,下颌短小,右侧外耳道闭锁,口腔未见悬雍垂,牙龈不完全,舌体短小,舌头右侧有缺损,医院怀疑为“半面短小症”。

7月23日,陈先生和医院做了一次最新的沟通,除了疑似“半面短小症”之外,目前婴儿还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暂时性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双侧室管膜出血(1级)、新生儿肺炎、上消化道出血、I型呼吸衰竭,以及怀疑气管食管、消化道发育异常。

“目前孩子无法自己进食,只能把食管伸到胃里,给她打营养液。”陈先生说,他不能理解的是,孩子这么多缺陷,为何没有一项在产检中被检出,所有报告均显示为正常。 孩子出生后的第一天,他就找到了德阳市人民医院,质疑该医院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的不力。陈先生说,近一个月了,德阳市人民医院还未给他一个说法。

“显示不清”的部位

出生后均被诊断有问题

7月25日,记者在其家里见到吴女士。“孩子被送到新生儿科,再也没有见过她了。”吴女士说。 吴女士清楚记得产检的每一个细节。

孩子是试管婴儿,来之不易,胎儿11周时,她到德阳市人民医院建档立卡;怀孕前,她身高165cm,体重不到60kg,建卡做了检查,体重已经长了5kg,她被告知有妊娠糖尿病,孕期被禁止吃甜食。 “每天吃粗粮,就怕出什么意外。”吴女士说。

吴女士属于高龄产妇,医生建议做羊水穿刺,她有些犹豫。 “我说先做无创,如果提示低风险就算了,如果有问题再做。”吴女士说,无创DNA提示低风险,她放下心来。

每一次产检她都顺利通过,第31周,她照例做超声检查,报告再次提示,“双耳因体位关系未显示”,在她的记忆中,这已经是超声报告中第三次提示这样的字眼。

“超声医生让我问产科医生,我问了,她拿着报告看了看,说没什么问题,双耳不在检查的范围内。”吴女士说,医生名为赖曾珍,是试管医院推荐的比较好的产科医生,整个孕期她的产检,均是赖医生负责。后来,她向同在德阳人民医院建卡的亲戚打听,亲戚的产检报告也是这么写的,吴女士放下心来。

记者从陈先生处获取了吴女士的5份产检报告,分别为胎儿22周、26周、31周和39周的超声报告,一张22周的超声心动图,其中四份报告提示“因腹部脂肪厚,声像图像显示不满意”,有三份报告提示为“双耳因体位关系未显示”;2份报告提示“胎儿颜面因体位关系显示不清”,一份报告为“四腔信心切面显示,余心脏切面因为孕周和体位关系显示不清。”

这些提示“显示不清”的部位,婴儿出生后均被诊断有问题。

B

产检医院

回应

目前患儿存在的畸形 不属于产前筛查范围

“对于陈先生家庭面临的不幸,医院深表同情与理解。”德阳市医院回应称,患儿目前正在该院儿科新生儿室治疗,已明确患先天性心脏病;疑有气管食管畸形及消化道发育异常,但因家属拒绝检查无法证实;此外,患儿的面部畸形表现有半面短小症的可能。

就医患双方存在的争议,医院表示,在检查前,已向患方说明了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和产前筛查的特点,目前患儿存在的畸形不属于产前筛查范围,当前超声技术无法确保所有胎儿畸形均能被发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院方称,检查前,医院与孕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了产前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履行了告知义务。报告中的说明对局限性进行了进一步告知:本次超声主要检查报告中“超声描述”的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本次超声检查范围内。胎儿的相关畸形结构均不在报告描述中。

在德阳市人民医院,吴女士还做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

在1月20日的《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临床报告单》中显示,21三体、18三体和13三体为“低风险。”报告中提示“如果检测为低风险,则说明胎儿发生这种先天异常的风险很低,但是不能完全排除该种先天异常以及其他异常的可能性。”德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已介入并积极协调医患双方进行沟通,详细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定途径。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没有达成共识。

7月17日,德阳市人民医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对本次医疗纠纷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表示,“将本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配合患方维权。”

对话

医院超声科主任:“双耳看不到的概率很大”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22周、26周、31周的产检中,为何报告均提示“双耳因为体位原因未显示”?

超声科主任郑红(以下简称郑):双耳在正常体位中是无法显示的,所有《指南》都指出,双耳观察比较困难,不是超声的常规观察内容。

记:因为不是常规检查内容,所以就不检查?

郑:如果体位好,我们就检查;体位不好,我们是检查不到的。在22周的产前系统检查中,这个孕妇我们让她“走”了几次,确实看不到,才写“双耳因为体位原因未显示”,而31周的检查属于产前二级检查,双耳更不在检查范围内。

记:三张报告都刚好体位不好?那么一次超声查不到,第二次会不会继续看?

郑:我们不纠结多少次,26周的是生长超声,看得到就看得到,看不到就看不到。

记:三次都不显示,是不是应该警觉双耳根本就不存在,或者给出风险提示?

郑:我们医学伦理中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对双耳未显示做提醒,双耳看不到,在超声检查中,概率很大。

记:孕妇的超声检查报告中,为何有四份都提示“因孕妇脂肪厚,声像图显示不满意”?

郑:是的,这个孕妇确实比较肥胖。

记:腹部脂肪达到多少才算厚?

郑:腹部脂肪厚本身没有一个标准,腹部脂肪本身不是我们超声检查的一个内容,但是它会影响我们的观察。

记:孩子被诊断为“半面短小症”,这个应该是目前最为严重的问题。

郑:我们翻过所有的超声科《指南》、书籍都没有找到“半面短小症”,应该是颌面外科诊断的范畴,而不应该属于超声科诊断范畴。

记:我们看了《指南》,下颌应该属于超声科需要检查的内容,而CT显示,孩子的下颌是有问题的。

郑:我们只是看面部正中矢状切面,应该就是诊断的“面部短小”,就是脸部不对称,我们也看了孩子,她不存在哪里裂了,哪里缺了,脸部对称性不在超声检查范围。

记:脸部有几个切面?那脸部不对称,脸部正中矢状切面会不会就有问题?

郑:脸部有一个眼眶切面、鼻唇冠状切面,可能的话,还有一个面部正中矢状切面。我们从切面看到了下颌,但是下颌短小,到底多少才算短小,在超声中是没有标准的。

说法

专家

排畸检查非万能

要看检查人员技术

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医学影像中心主任兼超声科主任、四川省预防医学会出生缺陷防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四川省医学会超声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杨家翔。

据介绍,根据《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中国产科超声检查指南》等法规和指南,目前超声技术水平产前应诊断的六大严重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杨家翔表示,案例中的胎儿畸形确实不在以上范围之内。

在他看来,因为公众对产前诊断期望值太高,加上一些民营医院过度宣传设备如何先进,导致排畸检查被公众过分误读,排畸检查不是万能的,但是不做也是万万不能的。

曾在三甲医院担任超声科专家、有26年产前超声检查经验的聂女士向记者介绍,四维超声检查是目前排除胎儿畸形的辅助手段,检查项目都按照产前超声检查标准来,但在产前超声检查行业内,确实存在检查人员技术参差不齐的情况。

聂女士表示,技术好的检查人员可以看到眼眶和眼珠、胎儿的手指和脚趾,也能检查出小孩面部是否有畸形,包括兔唇、耳朵等,但也都需要靠检查人员的经验和技术,还需要看胎儿体位。

律师

建议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长期从事医患纠纷代理的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认为,医患纠纷,患方要证明医院有责任,就需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要根据报告的内容,一条条比对《指南》,看看指南是怎么规定的。譬如,双耳不是常规检查内容,那多次未显示,按照操作规范,是不是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或者有无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提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生孩子是个人事务,医院受委托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要做出与自己等级和当今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断,如果超过当今技术水平,即便没有诊断出来或者出现了诊断错误,医疗机构都不会为此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就是如果医院的诊断过程符合正规的操作规范,就不会构成医疗过错,医院就不会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钟美兰 王明平 图据受访者)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刑事案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