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3:05:04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师
融资类合同例如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时,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人保和物保。
人保,即第三人为该笔债权提供保证,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由担保人清偿债务;
物保,即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在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以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担保人并非借款合同的收益人,而是义务性地为他人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律对保证责任进行诸多限制,以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其中一项就是担保人对债务的保证期间进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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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借款展期
需要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加重债务人,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展期即延长主合同的还款期限,即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间变更情形,因此需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期间不变。
但借钱的时候好商量,一旦钱借完了,再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就不是件简单的事情了。那能否事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间,无需通知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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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拘束力
存在一定争议
由于实践中主合同展期的情况下,部分保证人不配合出具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材料,为了保障保证人在展期期间仍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会事先约定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条款,该条款对于保证人是否有拘束力存在一定争议。
认定此类条款对保证人不具有拘束力的主要理由为,虽然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展期,保证人在展期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变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但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并不知晓展期的具体约定,故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属于约定不明状态,仍需三方就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和延长保证期间进一步协商一致予以明确,且展期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侵害了保证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根据展期情况决定是否在原定保证期间经过后继续提供担保),剥夺了其期限利益,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可通过随意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来顺延保证期间,实质上加重了保证人的债务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保证人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其责任,故该约定对于保证人无法律约束力。
认定此类条款对保证人具有拘束力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担保法》 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主合同的变更改变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对于从属于主合同的保证合同必然会因主合同的变更发生影响,也会影响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一般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法律也不禁止保证 合同双方对此作出特别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保证责任有约定的,就应按照约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废止的《担保法》第24条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民法典》第695条未有此表述,因此应当慎重使用此类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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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展期情形下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纠纷,律师结合法院审判实践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为解决展期的情形下,保证人不配合出具书面确认材料的问题,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增加展期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条款,但合同条款建议明确展期的上限、担保债权金额上限等,尽可能使保证人对于展期后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具有预见性。
2、尽管在《保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展期无需通知保证人,但对于展期事宜具备出具书面确认材料的保证人,仍应当要求其就展期事宜出具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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