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4:34:0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的离婚官司的委托,准备向法院起诉解除与女方的婚姻关系并同时解决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蒋先生(化名)与女方3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今年刚好2周岁。由于工作原因,蒋先生婚后长期居住在苏州。然而,女方虽然没有固定工作,却不愿意跟随蒋先生来苏州生活,而是长期居住在青岛。蒋先生虽然多次试图说服女方,但均被拒绝。长此以往,双方的感情逐渐淡漠,女方每次联系蒋先生时也只剩下了要自己与孩子的生活费,以及借各种名义要钱的事儿。不仅如此,女方还会经常找借口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眼看夫妻感情破裂,蒋先生最终决定与妻子离婚。
鉴于孩子刚满两周岁,且长期跟随女方生活,所以法院应该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所以本离婚律师要为蒋先生争取的是探望权。而法院在确定探望权时最常见的做法是:每周或隔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连续24小时。在为其制定诉讼策略时,这位男士主动提出:自己与孩子并不在同一个城市,平时还要工作,所以不大可能每周探望一次,不如主张每月一次。
对于蒋先生的想法,我们很是理解,但综合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双方尚未离婚,一方便经常借故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很可能会发展为在离婚后依然如此,甚至更严重的地步。而法院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往往是谨慎有余,执行效率不高的状态。每月一次的探望本就不多,如果再遇到女方拒绝配合,则蒋先生恐怕半年才能见到孩子一次。与其这样不如将探望频率增加到每周一次。毕竟目前法律还是将探望作为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自然允许权利人自行处分。所以即便未来蒋先生做不到每周探望一次不仅不违法,反而可以让其自由安排时间,同时增加其成功探望孩子的机会。
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后,蒋先生欣然接受这个探望孩子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