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5:30: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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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当我们应聘入职,到单位开始上班,单位就应按规定给我们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但是有些单位却不是以自己单位去为员工买社保,而是委托第三方在异地他乡为员工参保缴费,员工根本就不知道,等到某一天需要社保证明时发现,自己在北京上班,老板把自己社保在深圳参保缴费,买房不具备资格,单位在异地缴社保算不算?辞职单位是否要支付补偿金?今天我们就对此问题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分享这方面的常识以供参考。无论企业还是普通人,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进入合肥律师刘志汉的主页关注,向合肥律师刘志汉咨询。
★案件概况★
▼2010年10月入职陈某某北京某某环境管理服务公司,先后担任保洁员、领班、主管,陈某某称自己月平均工资为6250元。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早上7:00至晚上21:00,一月休息两天。自入职以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9月公司不再提供劳动条件,迫使我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称自2018年12月起公司委托第三方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陈某某自2019年10月起未请假就不到公司项目上班,不存在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
▼双方协商不成,于是陈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均不服,向法院起诉,陈某某起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000元、未休年假工资27000元、延时加班费400950元、休息日加班费194400元。
★我们的疑问★
1、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2、员工辞职,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471.26元;公司无需支付陈富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2、二审法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471.2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京03民终219号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在职期间,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实务中有些单位基于不同原因,委托第三方单位以第三方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合法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单位这样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第三方单位名义缴纳社保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
第二,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对于代缴社保行为,很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裁判机关明确规定这种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
劳动者系在你单位提供劳动,却发生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员工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单位委托第三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仅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过员工同意且将造成员工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譬如购房资格、养老待遇等等的影响与损失,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