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7:11:08来源:法律常识
开封府里故事多,讨债讨出刑案来。据《中国新闻周刊》最新报道,东莞企业家车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开封警方羁押近两年,而其所涉案件疑似缘起于一场跨越两省的民事债务纠纷。2022年3月,在前期已经经历两次补充侦查后,本案又因检方“需要补充证据申请延期”,而被法院以“不能抗拒的疫情原因”裁定中止审理。
看似云山雾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案,要捋清楚得从车某的处理品生意说起:车某在东莞创业销售纸厂的一些“处理品”,供某些小型工厂以压缩成本。本案民事纠纷的源头就是开封誉彩公司与车某的东莞公司的数百万货款拖欠纠纷,而就在车某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法院的节骨眼上,在车某所售2000吨产品仅有20吨因质量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刑事立案。
问题在于,2020年5月,在开封警方尚未决定立案之时,当地禹王台分局曾从报案企业调取11份纸样送往权威机构进行质检,其中4份检测不合格,但车某最后一次向涉案誉彩公司发货是在2018年,彼时交易合同中约定保质期是六个月……难道送检的就已经是一批过期产品?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就是这样一起后期被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立案之初就曾经历过波折: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最初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并未立案”,在检方发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侦查机关亦曾“耿直”回文说明不立案理由,而只是在检方“坚持”通知公安局立案情况下本案才得以继续推进。但在审前羁押过程中,仍旧经历两次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在检方提起公诉后又因“需要补充证据”而被申请延期……虽然法庭审理阶段补侦有据可循,但衔接如此紧密的多次补侦又究竟出于什么原因?证据不扎实到什么程度?
从不立案到被通知立案,在并不寻常的程序往复里,侦查机关面对检方“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函件,显现出一种相当罕见的“硬刚”姿态,无论最终本案的走向如何,一应被程序记录、被外界获悉的司法“花絮”,都说明本案的争议性,以及一些流程中普通办案人员曾经殊为不易的坚持,这都是案件依然延宕于司法流程中进展有限的很重要一个原因。
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且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过了两次补侦先提起公诉然后申请继续“补充证据”,这桩大动干戈的跨省刑案,究竟有多少玄机待解?
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2022年初又决定将活动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从原来的三类重点案件直接拓展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并明确提出,对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一审环节6个月内未宣判、二审环节4个月内未宣判等羁押案件,“应当至少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涉民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的开封车某案,是否明显适用“至少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
事实上,在刑诉法范畴里,已经经历两次补充侦查,但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本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本案中,在法定推论两次补侦后依然需要再次补侦,那么,除了“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一情形,是否意味着还有可以通过程序转换继续不断补侦的其他条件?若没有那就解释不通,所谓起诉条件,难道不就是看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
因民事纠纷而起的刑事追责要慎之又慎,这考验地方的法治化程度和文明尺度。不能因此让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标准、法治原则再受戕害,这应该是底线!
(南都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