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8:01:31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
李先生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区某村有房屋一处,2016年2月3日,李先生所在村村委会以某区街道办发布的《房屋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与其签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安置房屋因工期延误尚未交付,李先生未对房屋自行拆除。7月11日,李先生上述房屋被强拆,李先生不服,以某区政府、街道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街道办辩称,村委会为村庄改造的主体,负责编制拆迁改造方案、拆迁改造安置方案并完成相关程序性工作,街道办只是负责村庄改造的组织工作,没有实施强拆行为,但未能提交是村委会实施了强拆行为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属街道办组织的综合执法大队拆除了李先生房屋,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某区政府虽与强拆行为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直接实施强拆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二,依据某区政府下达的“事权边界”方案,街道办对辖区内城市管理、民事保障等区域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职能部门驻街道派出机构的职权设置遵循“应放尽放、放则真放”的原则,可以判断街道办实际具备了行政诉讼法关于适格被告的规定,其又直接实施了强拆行为,应当作为适格被告。另外,街道办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点评】
在实践中,强拆行为的做出往往牵扯到多个单位,就如本案中,区政府作出了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街道办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村委会与李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综合执法大队直接实施了强拆行为,到底应该起诉谁?
一、需要起诉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原则上说,谁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作为被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是谁的行为就由谁具体负责”。当然,明确责任主体还需要看具体起诉的事由是什么,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诉讼事由是强拆行为违法,这就需要我们找到强拆行为的直接作出者。我们可以看到,区政府与村委会虽然都实施了与强拆有关的行为,但是没有直接侵犯到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即没有直接将房屋拆掉,因此不能作为被告。
二、经过委托的,委托主体是被告
在本案中,直接实施强拆行为的是街道办综合执法大队,但它也不具备被告资格。原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李先生提供相关证据表明,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在强拆过程中多次向街道办汇报工作进展,实际是受街道办委托,除此之外,该执法大队是某区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即便没有接受委托,也不能作为被告。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街道办才是适格被告。
三、派出机构获具体授权,可以直接作为被告
关于街道办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的行政体制,街道办是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同前述综合执法大队一样,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某区政府在文件中明确授予街道办相关职权,使其实质具备了乡、镇政府的性质,因此,也就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
【律师寄语】
街道办能否作为起诉对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当地政府有没有授予街道办综合管理职权的文件,如果有这一授权,则可以直接起诉。
另外,在强拆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本案中,正是因为李先生及时拍照、录音,才能明确综合执法大队受街道办委托的关系,否则,将会面临难以起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