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8:16:08来源:法律常识
本人近来遇到一起案件,当事人被外省抓捕,家属委托了我,手续已办理完成。第二天,还没有等本人到办案单位,家属已经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已经给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师,不需要再委托律师了。家属无奈通知本人,解除委托,接受办案机关安排的法律援助律师。
本人无比相信,从保姆纵火案到女辅警敲诈勒索案,这其中还有很多没有从媒体上披露的案件,在到底是接受司法机关主动安排的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家属委托律师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本人在本文中将分析一下这其中的奥秘。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在此之前,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前述情况作出了规定。针对该规定,本人如下分析:
首先,既有法律援助律师,又有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司法机关不应当代替被告人做出选择,应当由被告人自主选择接受哪类律师的服务。这是在尊重被告人的自主选择权利。
其次,被告人是否有权利来选择?本人认为没有权利选择。
这样说会找骂,但是各位看官先不要骂。一方面,我们必须要搞清楚法律援助制度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相信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都能够迅速的捕捉到“经济困难”四个字。是让请不起律师的公民获得法律帮助,不是谁的经济条件都符合的。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如果委托律师出现,大部分情况下,意味着受援人有能力聘请律师,经济状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意味着是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了,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了,此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这不是被告人选择不选择的问题。
第三,家属委托律师,不见得就一定是出了很高律师费,有些委托律师还可能是免费代理,与当事人经济状况没有关系。亦即,法律援助律师不收取费用,委托的律师也可能不收取费用或者只是收取了少量的费用。从是否支付了律师费的角度考虑,并不一定站得住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规定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的主语是指谁?亦即,应当由谁负责听取被告人意见?没有明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前述五十一条的规定,并没有明说听取被告人意见的主体应当是谁?
目前,有关机关认为自己就是理所当然的听取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无权听取,就连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律师都无权当面核实被告人的意见。果真如此的话,有关机关对外宣称的意见是被告人的真实意见吗?实在是存疑。
综上几点分析,本人认为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已经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了,法律援助应当终止,不应再继续。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被异化利用,在有些案件中,强行安排法律援助,排除委托律师,不能说很常见,但也并不少见。之所以如此,大抵是因为法律援助律师高概率的能够更好的配合好工作罢了。也就是说,如何防止前述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恶意利用,是摆在大家面前的难题!
大家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