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4:13:48来源:法律常识
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婚能够尽快离掉,迫于无奈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事后发现对方并没有很好地尽到作为监护人的职责,想要回孩子抚养权。那么离婚协议签订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回顾】:
徐某和段某于2007年结婚,婚内育有一子,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年仅6岁的小徐由父亲徐某抚养,母亲段某享有探视权,段某不需支付抚养费。可离婚后的徐某终日赌博、酗酒,陪伴孩子的时间甚少。
而段某离婚后经营一家餐馆,生意火爆,收入日渐提高,还时常把儿子小徐接来照顾,段某对徐某的行为不满,决定要回抚养权,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2019年,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小徐由被告徐某抚养,但在离婚后,徐某并未全面负责地履行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和监护人的职责,而且其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而段某经济状况良好,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且在离婚后孩子实际随母亲段某生活。故段某起诉变更其为小徐抚养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其他正当理由“
还应包括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抚养期间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陋习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期间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服刑的;
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
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期间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失去经济抚养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