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9:18:49来源:法律常识
违章建筑不能适用《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事实行为成就取得所有权,有观点认为事实行为是否成就,主要是事实判断问题,而建筑物是否违法,主要是价值判断问题,二者性质不同,判断标准各异,违章建筑虽然违反公法性规范,但建造人仍能自建造行为完成之时取得所有权,不过,因为建造人未经批准即擅自建造,相关行政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定规范,对违章建筑作出拆除乃至没收的决定,从而使建造人失去所有权,此为物权受到公法限制必然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章建筑从一开始就没有所有权,在被拆除或者没收之前,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即可作为交易的客体,也可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尽管持该观点者将建造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必须取得相应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为前提,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违章建筑人如依建造而取得所有权,且并非以审批为生效要件,意味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于法无据,乃至构成对于所有权人的侵害,与立法精神相悖;其次,从物权法第30条字面意思理解:意味着排除违章建筑的适用,最后对于违章建筑适用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予以物权保护,则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