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20:23:54来源:法律常识
第二顺位继承人的
身心健康程度和物质能力是关键
“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幼弟?”“她还是个孩子,却变成去抚养一个孩子”……最近,电影《我的姐姐》和杭州20岁女孩独力抚养三弟妹欲轻生事件,引发了舆论对兄姐抚养弟妹的法律和伦理问题探讨。
《我的姐姐》讲述女孩安然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下长大后,面临父母双亡后是否抚养没有感情基础的幼弟的选择;而杭州现实版“我的姐姐”则将电影隐晦开放的一面展现出来:因为父母离异,20岁的刘姓姑娘一边打工、一边要养活3个弟妹,生活压力之下多次轻生。
近年来,针对传统家庭观念和个人选择之间的思想碰撞总能不时成为舆论焦点。为此,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了多位家事领域律师和社会问题研究学者,希望从法律和伦理两个角度窥探该话题的现实背景和潜在根源。
第二顺位的抚养义务
对于何种情况下弟妹应由兄姐抚养,今年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段凤丽解释,兄姐在法律的意义上承担第二顺位的抚养义务,是替补性的。
“如果兄姐也没有负担能力,那就没有这样一个法定假设。”段凤丽认为,法律中之所以限定的条件为“有负担能力”,而不是是否成年,是有其中考量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18岁已经成年,但是年满18岁是否具备负担能力则需要进行评判。“现在有的年轻人已经成年,但是他们连自己的生活都保证不了,那我认为就是没有负担能力。”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菊同样认为,以上述杭州女孩抚养弟妹为例,如果抚养人当前的生活水平不具备负担能力时,虽然她是三个弟妹的姐姐,但是在法律上其同样不具备抚养能力。如果父母和兄姐都没有抚养能力,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则需要进行补充。
对于杭州女孩自杀事件,段凤丽认为其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厘清,即离异的父母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如果具备而不承担抚养义务,则可能构成遗弃,“如果父母在世,他们肯定是第一顺位扶养人,除非他们完全没有行为能力了。”
对于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的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兄姐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是否违法的疑问。张晓菊表示,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承担,兄姐只要有抚养能力,则必须要承担法律强制的抚养责任,否则同样可能构成遗弃罪。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民法典》中对兄姐和弟妹的抚养义务和权利进行了对等置换: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张晓菊介绍,类似案件中,抚养和扶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姐姐对未成年的弟妹尽到抚养责任后,成年后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同样,此义务也是补位性的,是在兄姐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由弟妹承担该扶养义务。
得不到“输入”、又面临“输出”
长时间持续不断地话题讨论表明了此类社会问题已经不再简单的存留于法律层面,在法律的是非之下更多的是代际伦理和时代变迁下的矛盾冲突。
曾参与民法典编章和相关司法解释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从兄姐抚养弟妹的供给矛盾入手,他认为在当代社会,类似家庭中的兄姐即使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但更多也处于需要家庭和社会“输入”的阶段。如果他们一方面得不到“输入”,又要“输出”给弟妹时,兄姐的成长需求和抚养需求就构成了矛盾。
对于社会的救助和分担责任,张晓菊认为,国家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当前类似孤儿院等社会保障机制还不成熟,民政部门应当承担其对类似家庭民生保障的基本义务。
对此,《民法典》中已经有了变化。熊丙万介绍,在国家经济能力和水平比较低的时候,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家庭为主、社会为辅、社区兜底”,而《民法典》中则修改为“家庭为主、社会为辅、国家兜底”。
“国家已经在法律的设置中逐渐承担分担的角色,现在已经体现了这个趋势。”熊丙万说。
对于该话题的深层次社会隐患,段凤丽观察,二孩政策开放后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类似情况,一孩和二孩的年龄差距增大,父母在抚养二孩时的抚养能力或下降,“我觉得有可能出现这个问题,这就需要在未来健全保障机制。”
代际的思想差异问题是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樊丽君看待此类问题的落点。她认为,90后、00后和70后、80后在家庭观念上有很大不同,成长背景让90后、00后对传统的家庭和血缘观念更加理性疏离。
樊丽君认为,当下的年轻人相比于家庭观念,更加注重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竞争。90后、0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在接受全家人的精神和经济支持后,突然让他们转变角色,把原本意料中将来对父母的反馈,变成抚养一个孩子,这不容易接受。
“对于法律推定的监护人来说,如果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就成为了外界强制的抚养义务。”熊丙万认为,生育在家庭中由父母决定,所以家庭为主的抚养,第一顺位是父母,这样既有法律又有伦理的正当性,如果兄姐承担抚养责任的矛盾过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违背了他们的自主权。
熊丙万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更具体细化的考量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心健康程度和物质能力,如果不这样做,就是用法律把亲情的抚养能力和义务做了抽象的假定。(陈丽媛)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