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22:11:3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潇湘晨报
记者 | 吴陈幸子
近日,娄底市民陈小民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反映,2021年5月,有两位律师以顾客身份,在自己所开的便利店里花120元购买了一瓶“飞天接待酒”。不久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以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陈小民需赔偿2.5万元。
而陈先生认为,自己并不是生产厂家,而且卖酒只赚了60元,判赔金额过高。法庭上陈先生辩称,这瓶酒是“朋友寄给我喝的,没有公开售卖”。
记者查询此案一审判决书发现,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此案具体赔偿金额,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原告的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进行举证说明,故适用法定赔偿,最后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5万元。
陈小民随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卖了一瓶“自己喝的酒”,被贵州茅台告上法庭
陈小民告诉潇湘晨报记者,2020年10月底,他花360元从贵州一朋友处购买了一件“飞天接待酒”,进价60元一瓶。“我主要是自己喝,有卖过几瓶给邻居,但没想过要放店里公开卖。”
2021年5月某天,陈小民外出有事,托熟悉店里事务的叔父看店。当天,有两名顾客来店里,称想买此酒。“我叔父知道这个酒的进价和我给别人的价格,就120元卖给了顾客。”
几个月后,陈小民收到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当时购酒的两名顾客,其实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陈小民所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其诉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索赔经济损失共8万元。
庭审当日,陈小民到庭。他在答辩环节提出,自己所销售的“飞天接待酒”没有“贵州茅台”字样,包装和真茅台存在区别;自己便利店卖的酒只有120元,与市场上销售的真茅台相差悬殊,不会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
同时,陈小民认为贵州茅台应该起诉生产“飞天接待酒”的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自己的“飞天接待酒”是用来自己喝的,叔父不知情而卖出,侵权行为显著轻微,而且贵州茅台起诉索赔金额太高。
一审判赔2.5万,店主上诉被驳回,法院:经营者应对商品更加审慎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标识为“飞天接待酒”五个字,但主要识别部分是“飞天”二字,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在“飞天接待酒”包装盒印有与真茅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同时,“飞天接待酒”上未标注有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为仿冒侵权产品。最后判决,陈小民需赔偿2.5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小民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证据以说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赵某,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经查,案外人赵某系个人,未办理任何经营资质。
法院认为,经营者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同,经营者应对其销售商品的质量、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等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而陈小民便利店明知被诉侵权商品采购自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个人,仍然予以销售,即便如其所述属于误卖,陈小民依然没有尽到销售者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怪只怪自己和叔父是法盲,但凡我们懂点法都不会卖这个酒!”陈小民说。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小民提出再审但未被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