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3:28:20来源:法律常识
上班最难的事情是什么?不少人认为是起床……
迟到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吗?你工作的单位关于迟到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来看一看是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吧。
胜诉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17年5月1日,某甲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某公司以某甲违反劳动合同第83条,某甲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迟到30次以上(含30次),与某甲解除劳动关系。
某甲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当事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每年累计迟到达30次(含)以上,即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甲认可其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累计迟到44次,包含15次上班忘打卡迟到(补卡未通过)和9次打卡在迟到5分钟之内(按照新政策不算迟到),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补卡未通过的上班忘打卡迟到,亦不足以证明迟到5分钟之内不算迟到,故本院认定某甲存在年累计迟到达30次(含)以上的情况,某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合法解除,某公司无需支付某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加班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甲在职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休息日加班共77天。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费基数,未约定工资标准,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仲裁裁决不高于法律规定,且某甲对此亦予认可,本院对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的仲裁裁决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劳动者是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三期”内的女职工触犯这条规定,企业是可以辞退她的,并且不用作补偿。
而本案中劳动者迟到次数累计迟到达30次(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不过规章制度并不是用人单位为所欲为的“法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
第二,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
第三,应向劳动者公示。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都可以后台联系小编或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专业的法律解答。
— END —
内容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编辑:童银鸽
校对:李波
监制: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