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衅后打成轻伤找律师,被打了还手对方轻伤我们要负什么责任

时间:2022-12-16 00:41:35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骑车与甲碰撞后发生口角,乙掐住甲脖子用钥匙捅甲,甲还击造成乙鼻骨骨折并鉴定为轻伤,乙要追究甲刑事责任。姬广宇律师认为甲对乙造成伤害是事实,但乙先行挑拨,甲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故意伤害。经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释法说理,依法改变我方当事人面临刑事诉讼的被动局面,让我方当事人依法回归清白。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骑电动自行车在红绿灯路口碰撞后发生口角。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乙报警,出警的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派出所)见乙鼻子流血,遂让甲先支付K千元给乙治疗。经医院诊断,乙鼻骨骨折。

几天后,派出所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乙要求甲赔偿Q万元,甲表示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后甲通过邻居去和乙协商,乙认为少给一分也不行,并向派出所申请进行伤情鉴定。经法医鉴定,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派出所在将乙构成轻伤的鉴定结果向甲通报以后告知甲:因乙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甲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如果本案不能通过协商得到处理,警方很可能会将本案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按照故意伤害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还手致对方轻伤,我方能否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源网络,侵删)

甲认为,“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是自己正当的反应,自己根本没有故意伤害乙的想法,现在自己很可能会被以故意伤害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这既不公平,又让自己面临巨大的法律压力,遂向其他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咨询。

其他几个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甲给出的主流咨询结论是:因为“经法医鉴定,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又因实践中,在受害人(本案中为乙)坚决要求追究行为人(本案中为甲)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一般都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甲除了认罪并尽可能满足乙的赔偿要求,取得乙的谅解以外,甲别说免予刑事处罚,就是争取缓刑都是很困难的。

也有的律师认为,“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是乙针对甲实施不法侵害,“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是正当防卫,所以,甲可以不认罪,并根据“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无需对乙进行赔偿。

这些律师的解答意见让甲感到无所适从。甲在本意上不认为自己有伤害乙的故意,但又怕不认罪,自己会面临刑事处罚。为此,甲又到处咨询。

有些律师又从另外一个方向给甲提供了自己的解答意见,这些解答结论概括起来主要为这样二种内容:

①甲可以采取不认罪的方式,以正当防卫为由,“搏一把”自己今后人生的清白;

②甲可以提出自己“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从而争取从轻承担刑事责任的机会并减少对乙的赔偿。

众多律师的种种解答和建议,让甲无所适从又让甲倍感压力。甲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与本案相关行为的内容很简单,就是“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和“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这样二个基本内容以及“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这样一个后果。针对这样的基本行为内容和后果:

1、我们绝对不能无视以往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对本案法律性质认定的惯性引领作用,引导甲“搏一把”自己今后人生的清白。

(1)以往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的惯性引领作用,对认定本案法律性质的具体影响之一是:

针对“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这一具体行为内容而言,甲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甲是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行为可能会对乙造成伤害的。

因此,在甲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行为可能会对乙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和“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推定甲是在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对乙造成“鼻骨骨折”后果的情况下,对“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的后果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心理状态的。

所以,将甲“希望或者放任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和“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的后果”结合起来,甲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2)以往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的惯性引领作用,对认定本案法律性质的具体影响之二是:

虽然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是有前因的,但是,“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这一行为的行为强度,超过了前因的强度。“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是造成“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这一后果的决定因素。所以,在“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了“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的行为强度之情形下,后果和前因行为强度的严重不对等说明,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所以,鉴于以往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对本案处理的惯性引领作用,不仅甲现在感到巨大的法律威慑,是很正常的,而且引导甲采取不认罪的方式,去“搏一把”自己今后人生的清白,绝不应该是执业律师在自己思维和言行中体现出来的非理性的冲动。

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进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强调正当防卫积极意义的大量案例,确实给社会公众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带来了新的思考,但是,对待这些新思考,我们必须在本案中给予理性的准确理解和运用,而不是片面的理解和运用。简单的以“无罪”给甲打气,既不应该是执业律师应该具备的睿智,也是对甲不负责任的行为。

还手致对方轻伤,我方能否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进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强调正当防卫积极意义的大量案例,确实从根本上体现了正常社会生活的公正规则。但是,正确的理解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受我国法律保护正当防卫的行为,起码目前是绝对不可以简单按照“不退让法”(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来理解的。

机械按照“不退让法”的原理,把“你打我一拳,我就可以把你打伤”理解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这是不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所以,简单的以“无罪”给甲打气,不仅不应该是执业律师应该具备的睿智,也是对甲不负责任的行为。

3、要依法处理好本案,我们需要全面理解本案基本行为内容和后果的法律属性。为此,我们需要认真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过度强调“甲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甲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对乙造成伤害”的问题,并据此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那么,乙也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乙是不是也应该预见到自己“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如果乙也应该预见到自己“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那么,乙的此行为没有对甲造成具体的伤害,是不是可以认定乙就此构成故意伤害(未遂)?显然,这种逻辑是荒谬的。

因此,强解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预见性来认定本案的基本法律属性并处理本案,是不近情理的,是强词夺理的。所以,在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的律师应该坚决否定这种荒谬的逻辑。

(2)如果套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来认定甲行为的法律属性,那么,我们是有必要重温一下法律关于正当防卫之相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而进行的。

因此,如果套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来认定甲行为的法律属性,前提就必须是将“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这一行为,首先定性为乙对甲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这样刻意的拔高乙行为法律属性的不当,这不仅是很难被法院采纳的,而且是会强化乙的对抗心理的,甚至还会受到法院和法官的驳斥。所以,完全无条件的选择正当防卫为主要理由为甲进行辩护,在实践中是很难获得良好工作效果的。

(3)如果套用“防卫行为的强度”观点,来认定甲行为的法律属性,那么,我们也有必要重温一下法律关于防卫过当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此可见,防卫过当首先是衍生于防卫的“过度防卫行为”;其次才是这种“过度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并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不能将乙的行为定性为乙对甲实施的“的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对甲而言就根本不存在衍生于防卫的“过度防卫行为”问题。而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不仅我们把乙的行为定性为乙对甲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很难获得良好工作效果的,而且防卫过当,也是不能让甲今后的人生获得清白的。

所以,选择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为由,来认定本案的法律属性继而处理本案,均是不适宜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与本案相关的行为内容说明,本案的根本法律属性应该是在“甲、乙双方骑电动自行车在红绿灯路口发生碰撞后”,甲、乙双方均未按照公序良俗处理问题而引发的、产生了一定人身损害结果的民事纠纷。所以,我们正确处理本案的基本思路应该是:

如果乙坚持要追究甲的刑事责任,那么,我们就要强调“不能只看到‘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与‘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割裂‘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的行为与‘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只有这样客观、科学的依法阐明本案中连续因果关系的彼此催生,我们才能掌握具体处理本案的主动权,才能最终依法正确的处理好本案。

甲认为我们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是客观科学、合理合法的,决定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意见认为,在“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与“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片面强调“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的行为与“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认为甲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责任需要承担,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不能获得良好工作效果的。但是,割裂“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的行为与“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苛刻强调甲的刑事责任,这对甲更是不公平的,是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所以,具体处理好本案,最佳工作方案应该是这样几个工作环节的递进。

第一,应该让甲客观、理性的认识到,因为“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与“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甲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而且也是甲以一个适当的态度争取改变对自己不利法律环境的关键。

第二,更需要让乙清醒的认识到,寄希望于割裂“乙下车掐住甲的脖子,用电动车钥匙向甲身上捅”的行为与“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通过刑事责任的强大威慑力,实现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这只能是当事人的一厢情愿,这种想法未必是一定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三,最重要的是,如果能够通过得当的工作方式让乙主动明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与本案中连续因果关系彼此催生的客观情况结合起来,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一定就必然会像乙希望的那样认定为甲故意伤害乙的。本案的基本事实完全也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甲、乙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未按照公序良俗处理而引发的打斗”。

所以,如果能让乙主动明白,不单纯通过法律方面的抗争(例如:甲、乙双方陷入本案中连续因果关系的彼此催生,而去纠结是本案的基本法律属性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本案的根本属性是刑事案件还是甲、乙双方均未按照公序良俗处理问题而引发的、产生了一定人身损害结果的民事纠纷等问题),而是由甲、乙双方均面对现实,采取协商的方式处理好本案,才是处理本案的最佳方式。这肯定是对圆满处理本案有巨大帮助的。单纯的通过法律、法理的抗争来处理本案,无论是从胜算的把握,还是从法律成本的付出方面考虑,都不应该是甲、乙双方最佳的选择。

姬广宇律师认为,只要甲、乙双方均能理性的认识问题,友好的协商如何处理本案,本案是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取得最佳处理结果的。

为此,姬广宇律师向派出所的民警传递了自己的想法。派出所的民警也认为,在甲能够客观、理性的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乙也能认识到本案中连续因果关系的彼此催生,对处理本案的重大影响,本案是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得到处理而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

但是,在派出所的民警向乙转告了姬广宇律师的想法后,乙一时不能接受“本案中连续因果关系彼此催生”的观点,坚持要求派出所按照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还手致对方轻伤,我方能否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姬广宇律师提醒乙,如果乙坚持按照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追究甲的刑事责任,那么,就不妨要从刑法方面来仔细分析、认知一下有关的法律问题了。

1、在法律方面,目前,国家法律早已不苛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对等。在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方面,法律已经不再苛求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完全对等。对引发争吵有过错、先动用武力、使用工具促使矛盾升级的一方实施还击的,可以认定还击一方具有防卫意图,已经成为主流的法理认识。

所以,根据目前主流的法理认识,本案中“乙主动下车掐住甲的脖子,并用电动车钥匙捅向甲的身体”的行为,应该是处理本案时不可忽视的法律要素。只有这样,才能“设身处地根据防卫人(本案中为甲)所处的具体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姬广宇律师强调,此法理主流认识,应该在本案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2、在事实方面,本案的时间线说明,“乙主动下车掐住甲的脖子,并用电动车钥匙捅向甲的身体”,明显是乙针对甲在先实施具备挑衅性质的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感觉自己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可能,而“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完全是甲为了制止乙进一步对甲进行攻击的本能反应。此时,如果苛求甲面对“乙主动下车掐住甲的脖子,并用电动车钥匙捅向甲的身体”应该无动于衷,这不能体现“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

所以,将“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理解为是甲制止乙不法侵害的本能反应,而不是甲对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这才是客观和科学的。

姬广宇律师指出,如果大家都不能客观、理性的认识问题,而一定要将刑事诉讼进行到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将“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这种甲防止乙不法侵害的本能反应,认定为对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虽然不可否认“乙鼻骨骨折”是“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造成的,但是,“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是乙通过“主动下车掐住甲的脖子,并用电动车钥匙捅向甲的身体”对甲进行挑拨的必然后果,“甲感觉疼痛还手推了乙”是甲因为乙的挑拨而产生的本能的被动反应,而不是甲主动对乙实施伤害行为,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据此,甲是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的。

所以,姬广宇律师再次提醒乙,甲、乙双方均面对现实,通过协商处理好本案,才是处理本案的最佳方式。而基于一厢情愿的理解,将刑事诉讼进行到底,并不是甲、乙双方的最佳选择。

派出所的民警高度认可姬广宇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乙也表示可以考虑姬广宇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经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彼此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派出所不再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甲摆脱了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囧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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