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1:14:1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平先进律师
前几天笔者为大家分析了有关嫁妆法律问题,后面又有很多朋友(尤其是男性朋友)专门跟笔者咨询有关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今天,笔者专门为大家分析一下,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的考虑因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有“六礼”,《礼记·昏义》《唐律》和《明律》规定“婚”的程序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亲迎,其中《仪礼·士昏礼》记载:“昏礼:下达纳采,用鴈。”贾公彦 疏:“纳采,言纳者,以其始相采择,恐女家不许,故言纳。”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下社会,由于社会环境及适用条件的不同,决定着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并不是说男方所有赠与的财物都属于彩礼。
二、彩礼的返还主体
一般情况下,返还彩礼的主体可以是:1、接受彩礼的女方;2、接受彩礼女方的父母;3、以上二者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主体(视情形不同:女方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注:笔者检索了相关的判例,一般情况下只有女方可以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三、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问题的时候,需要基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依据。不能仅以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完全共同生活为由,简单地认为离婚时彩礼应返还男方。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即要求离婚的彩礼返还的问题,应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当地善良风俗以及彩礼的具体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彩礼给付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成就,发生返还彩礼的法律效力。在婚约形式简化的背景下,彩礼给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
四、返还彩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符合条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说实话,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男方请求返还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领了结婚证,而不是办婚礼),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全部返还,大多数情况下系不予支持返还或者部分支持返还。
婚姻是需要慎重的选择,也祝各位未婚的读者,结婚前考量清楚,选择合适的人成立家庭。
五、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