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1:33:11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德尔盛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替代对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法相悖,有违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应当予以补缴。
01/基本案情
刘全兴原系德尔盛公司员工,2012年12月起至德尔盛公司处从事抛光工工作。2015年6月11日,刘全兴出具给德尔盛公司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自愿放弃由奉化市德尔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缴纳的社保(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福利,并同意公司社保补助费”等字样。为此工作期间,德尔盛公司未为刘全兴缴纳相关社保费用。
2019年4月19日,德尔盛公司向刘全兴寄送通知书一份,载明:“刘全兴,您于2019年4月1日至今未到公司来上班,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已违反公司制度……”等字样。2019年4月21日,刘全兴向德尔盛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2019年4月26日,刘全兴申请劳动仲裁,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19)195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刘全兴关于年休假、高温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补缴社保费用的部分仲裁请求。
刘全兴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而德尔盛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替代对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法相悖,有违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应当予以补缴,德尔盛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后,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刘全兴应予退回。
一审法院判决
德尔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刘全兴补缴2012年12月起至2019年4月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具体金额以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核算为准(限企业应缴部分),刘全兴同时返还给宁波市奉化德尔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领取的保险补贴9800元。
刘全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03/二审法院观点
虽然德尔盛公司未为刘全兴缴纳社保系事实,但考虑到刘全兴向德尔盛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领取社保补贴的因素,可见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德尔盛公司,因此刘全兴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义务,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惯用的手段即是让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以为据此就可以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和责任。殊不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更有可能因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最终交纳的罚金往往远超节省的社保费用,“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案件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全兴、宁波市奉化德尔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终4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