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1:48:1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要
祸从天降:车被私开酿事故
2018年5月,郑源将名下的川HB**91小型面包车交于成都三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三江公司,赵某、魏某、岳某是该公司股东),委托其对车辆进行保管、修理、审车等事宜。2018年10月3日,三江公司的员工姜宇未经车主兼委托人郑源的同意,擅自开走了车辆,不料在驾驶过程中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陈瑛发生碰撞,造成陈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姜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瑛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雪上加霜的是,郑源车辆的交强险已于2018年8月22日到期。
霖澳介入:把损失降到最低
不久后,陈瑛诉至法院要求郑源承担连带责任。前期与郑源有过沟通的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郑源的委托,指派吴杰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最终吴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郑源在庭审中与原告陈瑛达成调解,支付原告的赔偿远低于当事人郑源的预期。
追偿施压:公司注销,起诉股东及肇事者
吴杰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进行赔偿。因此,三江公司应当对委托人郑源的车辆损失、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等进行赔偿。然而,三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非但没有赔偿委托人的损失,还在未通知委托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了注销,赵某、魏某、岳某为清算组成员。
2020年8月,吴杰律师代理郑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魏某、岳某及姜宇赔偿,法院以清算责任纠纷立案。立案后股东之一赵某恳求和解,表示愿意赔偿,吴杰律师为郑源分析利弊之后,郑源同意调解并撤诉,快速拿到了相应赔偿金。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车辆系当事人郑源委托给三江公司进行保管、修理、审车,三江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郑源交付的车辆,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委托物。但三江公司员工姜宇在委托人车辆交强险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走,发生事故使委托人的车辆受损,并让委托人连带承担了对伤者的赔偿。后我们在追偿时发现三江公司已清算并注销,三位股东即清算组成员都拒赔,这个突如其来的阻碍没有动摇我们维权的决心。
一般来说,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对其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公司在清算终结前其独立人格继续存在,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后,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魏某、岳某三人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清算组成员,应该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责任。
于是我们向法院起诉了公司股东以及肇事员工,给三江公司施加了一定压力,这也是推动后来庭前和解的关键,最终为当事人减少了一半以上的损失。”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