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2:03:09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二)——主观动机
接上文
【寻衅滋事罪与他罪的区分方式】
(1)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区分
以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与动机进行判断,即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人的动机应当具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演化而来,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应当是具有流氓动机,而其目的是为了逞强、耍狠,寻求刺激。有的以获得精神刺激为目的,有的以证明自己的本事为目的,还有的就是单纯地寻开心。寻衅滋事罪的表现特征是蔑视国法国纪以及社会公共道德,采用各种方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以达到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寻衅滋事罪逾期他类似犯罪的的区别主要表现是在主观动机以及客观行为上,寻衅滋事罪有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以及客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所以不少人认为构成寻衅滋事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应当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流氓动机,否则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但是,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不足之处在于很多时候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难以判断、确定的,可能会因为过于强调主观要素导致某些犯罪行为无法被认定为是犯罪。例如在某村,王某与张某的耕地相邻,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张某在收庄稼的过程中不小心将机动车开进了王某的土地,导致王某的庄稼有部分被压坏。王某找张某索赔但是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就出于报复的目的将张某的庄稼也进行了毁坏,并且在张某阻拦的过程中对张某及其家人殴打,导致张某及其家人三人收到轻微伤。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王某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进行惩处,但是因其行为也没有导致轻伤的结果,自然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若在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过程中,我们持行为人必须具有流氓的动机才能构成犯罪这一观点,那就只能因为王某的行为是处于报复而非流氓动机而判定其无罪。再如某人见到自己曾经的老师对其实施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行为人最终被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明显也是因为年幼时被老师殴打的阴影给其自身的成长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见到被害人后一时冲动,也可以理解为是出于报复的动机,而非流氓动机。所以过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不利于对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和确定。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