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3:19:0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一般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以此协商解决,但往往很多案件私下协商并不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于是更多的人选择调解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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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9日,张某驾驶登记在长沙某公司名下的轿车,与步行的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队认定张某、杨某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因伤住院治疗46天,用去医疗费93645.72元,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50日,后续治疗费5000元。杨某某支付鉴定费4200元。张某垫付杨某某4011.1元,某财险长沙公司垫付18000元,某财险公司垫付7000元。杨某某所付费用并未得到全部赔偿,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起诉张某、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
关于损失的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我方认为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我方主张损失过高,应于核减。我所律师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某财险长沙公司系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当事人的损失应由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负40%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95905.4元、护理费49659.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000元、交通费9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6元,合计169584.31元,由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付;原告的医疗费9364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105905.72元,由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付18000元;故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应向原告赔偿187584.31元。原告其余损失的60%即55263.43元本应由张某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某财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约定,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内向原告赔偿52743.43元,张某向原告赔偿2520元。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最终应向原告赔偿44894.33元。原告自负40%的损失即36842.29元。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69584.31元;限被告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44894.33元,支付被告张某8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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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汤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遇胡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往南行驶,汤某车辆右侧与胡某某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因双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到一致,胡某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汤某至法院。
接到委托后,我所律师立刻开始整理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人于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4日出院,花费住院费8995元,医药费151元,共计9146元,由被告先行垫付。再查明,委托人于事故发生前在医院工作,为骨科医生。委托人所在的医院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发放工资共计101300.53元,月平均工资为8441.71元。委托人事故发生后发放52天的工资为9248.05元。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事实争议,法院认为,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经某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汤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书认定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法院对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该责任划分可为本案事故过错划分。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0%。委托人是否有挂床行为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医院职工具备挂床的便利条件,其住院存在挂床行为,故而申请对原告住院52天合理性申请鉴定。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住院病历资料、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调取并由原告提供的三测单”,可以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52天的事实,不存在挂床行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统计数据并结合原告的主张,法院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认定9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3120元。营养费认定1560元。交通费认定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1000元。护理费认定5995.1元。误工费认定5384.25元。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5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