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3:19:21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11月15号凌晨12点半,贵阳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儿回家,他突然听到楼下有人高声呼救。
李先生从窗台向下望去发现,自己的女儿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他立马拿了把菜刀冲下楼。之后他与行凶男子发生了冲突,他还没有动手,菜刀就被打落。之后行凶男子愈加疯狂,持刀连砍李先生数刀,致其脸部手部头部多处受伤。为了救女儿,李先生强忍疼痛夺下了对方的刀并刺中对方胸部,致其当场死亡。他随后也因伤势过重昏倒,送医抢救后才脱离危险。
案件发生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的傅永盛律师则作为李平的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到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公诉机关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作为辩护方认为,李先生属于正当防卫。
在庭审过程中,傅永盛律师指出,有几点事实是可以确定,持刀男子严某在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当天晚上和李先生女儿一起下夜班回家的还有她的同事曾某。根据曾某的证言,当时手持砍刀的陌生男子严某突然向他们冲来,并高喊砍死你们!其次有目击证人林某邓某证言,严某先向李先生头部连砍三刀,李先生才夺刀反击。李先生下楼时身上带有一把菜刀,但在事件发生之初并未率先使用菜刀,菜刀上无血迹,无损伤即是明证。凶器砍刀和匕首均是严某携带的。
傅永盛律师指出,李先生所受之伤经鉴定为右侧颞顶部右侧面部皮肤裂伤,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等都属于重伤,由此可见被害人下手凶狠。李先生出于救女儿救自己的目的才对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生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2011年案件发生到2016年李先生被判无罪,历时四年有余,期间人民检察院曾因证据不足做了不起诉的决定,但因被害人母亲不断反映和申诉,才使得该案又走上了审判程序。尽管如此,该案的正确处理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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