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7:35:37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法院报讯 6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出台的《关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
《规定》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了文书样式,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阶段,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使用程序以及不当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处理等情况。
《规定》指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书面申请法院批准签发律师调查令,经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审查,由承办法官签发调查令。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必要性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执行案件则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则自动失效。
《规定》明确,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律师申请向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律师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申请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时未收集的证据的,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辩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诉讼代理律师不当使用、泄露持令收集的证据及信息或滥用调查令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衡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律师调查令的制定与出台,旨在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的方式,有效解决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启动难、速度慢、时间长的问题,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进一步提高执行举措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进一步增强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动,共同推进衡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