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2:03:09来源:法律常识
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等放行信号灯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害怕承担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后被交管部门查获并依法认定行为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认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结合实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该起事故中,行为人存在饮酒后驾车至路口、事故发生后害怕承担责任逃离现场两违法行为,但该两违法行为一个是在事故发生前实施,另一个是在事故发生后实施,两违法行为都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无须承担责任,但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的规定,推定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首先,行为人就摩托车驾驶人的死亡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在路口停车等放行信号灯,完全不能预见到车后有摩托车驶来撞上其车尾,不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其次,交管部门推定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交管部门基于交通管理法规而认定的行政法规上的责任,而承担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须要有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摩托车驾驶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摩托车驾驶人观察不周,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不慎撞上行为人饮酒后驾车停在路口等放行信号灯车尾引发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的该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此,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与行为人行政法规上的违法行为无关。第三,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要认定行为人在刑法上具有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需要符合一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是事故之后的行为,该行为不能作为刑法上认定行为人就死伤是否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根据。结合案情,在不考虑逃逸情节的情况下,本次交通事故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合乎我国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