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刑事咨询律师哪家好,11岁儿童被杀事件

时间:2022-09-25 03:10:04来源:法律常识

9月1日下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王东,该院已受理家属的申诉并立案,这让一直奔波在为女儿维权道路上的这位母亲再次看到希望。

王东是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土台子村村民,6年来她一直在四处奔走,希望能严惩残忍杀死她11岁女儿的凶手。

2015年,王东11岁的女儿罗某馨在自家院子荡秋千时,被23岁的邻居赵建拖到厕所里猥亵,因害怕事情暴露,赵建拿着镐头多次击打其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2016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赵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抗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此案量刑畸轻。辽宁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新审理。2018年,葫芦岛市中院判决,“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19年辽宁省高院裁定,驳回检察院的抗诉和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不打算要任何赔偿,也不会谅解凶手,只求凶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得到应有的惩罚。”不服判决的王东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于今年6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得到受理。

11岁女童在自家院子里被猥亵杀害 凶手被判死缓

王东平时和丈夫罗亮靠种植蔬菜为生,年收入约5万元。2015年8月30日下午,王东在大棚干活,丈夫罗亮出门购物,有村民突然跑来喊王东快回家,“你家孩子出事了!”

赶回家中后,王东看见女儿罗某馨倒在院子中心,头底下有很大一摊血,左耳后有约3厘米长深可见骨的伤口,身体多处淤青受伤,再检查发现下体出现大量血迹。

村支书赶到现场,发现孩子尸体旁的镐头和镐把上有血,感觉凶器应是这把镐,随后报警。

经公安法医鉴定,罗某馨面部、耳廓、耳后、额部、颈部、前胸、左腋多处表皮剥脱,身上多处出血或有创口,头部左颞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伤,颅骨粉碎性骨折……

鉴定结论为罗某馨因钝性物体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书记载,赵建供述:2015年8月30日中午,他从罗某馨家门前经过,看见罗某馨一个人在院内秋千上玩,隔了5分钟,他确定周围没人,就进她家院内,一只手捂着她嘴,强行抱进厕所对其实施猥亵……听到女孩喊救命,赵建心想,她要把这事告诉她妈,这事就大了,他看见厕所里有把镐,就想用镐杀了她。

据赵建供称,他将镐举起来想打罗某馨,女孩吓得不敢动弹,随后他举起镐横着砸向蹲在地上的女孩左肩、脑袋、左耳朵等多处位置,直到女孩左耳朵向外冒血,倒地不动了,他才顺手将镐扔在其脚边,走出大门,直接去了水库。当晚他将上衣、裤子洗了。

2016年1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赵建目无国法,猥亵儿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葫芦岛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据判决书记载,法院在量刑时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在传唤赵建时并未掌握本案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赵建如实供认罪行,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其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考虑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较深,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从严惩处,故对其限制减刑。

随后,葫芦岛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赵建自首情节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检方在抗诉意见中称:“赵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工作,确定赵建有重大作案嫌疑,到其家中将其抓获。赵建不是仅因形迹可疑经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量刑畸轻。”

2018年1月,辽宁省高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撤销原判,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审。葫芦岛市中院重审时,以赵建在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翻供,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赵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依然维持了死缓判决。

重审判决后,赵建服判,罗某馨的父母罗亮、王东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对此,辽宁省检察院认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2019年,辽宁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审判决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支持抗诉意见不予采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量刑是适当还是畸轻

记者梳理发现,法院判决和检察院抗诉意见争议的焦点,除了赵建被传唤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还集中在死缓判决是量刑适当还是量刑畸轻上。

在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志敏看来,刑法虽然对自首作出了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性规定,但并不是一律都必须从轻、减轻处罚。案件兼具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在决定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法院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还应当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可以不从宽处罚。

何志敏分析,本案凶手的犯罪事实中从重情节包括,赵建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在实施了猥亵犯罪后,为了掩盖猥亵幼女的丑恶罪行,对小女孩杀人灭口。另外,日常生活中,住宅或学生宿舍是未成年人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也是未成年人最应感到心理安全的场所,凶手直接进入小女孩的住宅实施犯罪,严重冲击人的心理安全感。所以,凶手赵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这是我国法院一直秉持的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司法立场。”何志敏说,我国对于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从严惩处。辽宁省高院已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决,如果家属对生效裁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省检察院进行申诉。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博士后杨丰一表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需综合全案情形,区分案件性质、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合理判断。而且,对于上述因素的具体判断,需要详细说理并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而不能简单地一语带过。如此得出的裁判结果才是具有说服力的,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准确理解“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

记者注意到,赵建的指定辩护律师在辽宁高院的终审庭审中,提出赵建精神状况异于常人。

对赵建的精神状况异常辩护理由,辽宁省高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应考虑公安机关对赵建进行精神病症司法鉴定时,其精神状况异于常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依法定程序对赵建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书证实赵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王东家共有3个孩子,大女儿死后,44岁的她整天以泪洗面,苍老憔悴了不少。孩子出殡当天,赵建家属曾拿出1万元作为丧葬费表示歉意。“除了这1万元我没有再得到过任何赔偿,我不会谅解,也不要金钱赔偿,只希望杀人偿命,凶手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

王东的家中破败,家人住在看护大棚用的两间彩钢房里,桌子上还摆着女儿遗照。王东称,女儿平时聪明伶俐,很懂事,经常帮着家里干活儿,他们夫妇忙农活儿时,女儿还会主动把饭做好,将屋里收拾干净,平时也很体贴父母。

这起对未成年人实施残忍侵害的恶性案件,在当地引起震动。有村民表示,平静的小村出现以残忍手段杀害未成年儿童的案件让村民们很惶恐,一度人人自危。案发至今,村里有闺女的家长仍不敢留女孩儿一人在家,下地干活儿都带着孩子,还有人在家装了监控。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学校老师跟家长强调,不能留孩子独自在家。

在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看来,作为一名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伤害对象是年仅11岁的女童,在强制猥亵后怕败露便故意杀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即便其不如实交代,警方也完全有能力通过脚印、指纹等线索破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介绍,若有量刑从轻因素的,可适用缓刑,从轻因素包括被告人家属的赔偿、自首等因素,而自首的认定标准是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曾翻供,但如果翻供后,在一审判决前还能如实供述的,还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

法学专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则表示,要准确理解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少杀、慎杀”也主要指的是不可多杀、滥杀和误杀,但不等于说不杀,更不意味着对那些罪大恶极、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予以宽纵。在裁量刑罚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量刑情节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应当认识到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力受到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制约,不能片面强调乃至夸大某一个或某些情节因素的作用,使其成为量刑的决定性因素,以至于影响精准量刑和公正司法。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晨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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