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7:28:19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某月某日晚上,省渔政总队某支队在某海域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刘某驾驶一艘小机渔船,在某市某某区某某河附近海域(属农业部[2017]3号通告中的禁渔区),以放电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渔政总队某支队工作人员现场将刘某抓获,并缴获小机渔船一艘、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约X公斤。
后,渔政总队某支队将案件移送某市公安局,公安局某某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刘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的性质、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九个月。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