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3:14:1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厦门交警发布的信息,今年第一季度我市有2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2人被处以终生禁驾的原因,均为“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
案例1:
2020年9月23日凌晨,陈某江驾驶小汽车沿翔安新店镇翔安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东城合院路段时撞击中间水泥墩隔离护栏,致水泥墩隔离护栏散落物砸到对向由陈某团驾驶并载有两名乘车人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三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路段因道路施工部分车道封闭,双向限速30公里/时。但事故发生时,陈某江所驾驶车辆的车速达到44公里/时。经认定,陈某江因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事故相关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陈某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且被处以终生禁驾。
案例2:
2021年1月7日晚,吴某晶驾驶小汽车沿集美大道行驶至锦亭北路交叉口时,与将车停在路边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补胎的吴某永发生碰撞。经鉴定,吴某永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吴某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根据吴某晶的笔录陈述:发生事故时,他正在找手机充电器,没有注意看路面情况。经认定,吴某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偏离行驶轨迹,致发生碰撞,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吴某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且被处以终生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