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需要找律师么,伤情鉴定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2-11-30 22:23:10来源:法律常识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对于伤情鉴定程序也有规定,为方便该类事务的办理,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一些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伤情鉴定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鉴定原则】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刑事案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