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8:32:24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同居”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名下同居案件的意见》第三条,“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名下同居,视为非法同居。”
但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非法”一词。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中,“非法同居”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由于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未婚男女不能同居,因此没有法律依据指控这种同居是“非法的”。
但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另一方可据此提出离婚。如果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并导致离婚,无辜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应当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实施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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