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8:39:2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
我虽然不懂法
但是我多少知道一点
我感觉你这违法了
”
2006年,内蒙古通辽市意隆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作为当地少有的证件齐全的煤矿公司,意隆公司成立后就有企业主动借款3000万,想合伙开矿。考虑到开采初期需要大量资金,意隆公司接受了3000万借款。可就是这3000万,让意隆公司惹上了近十年的官司和还不清的债务……
3000万的合伙生意
意隆公司接受宝兴公司3000万现金借款后,双方协议,在指定区域里得到的利润,意隆分两成,宝兴拿八成。可是,在合伙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各种问题。
2008年到2010年间,宝兴与意隆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宝兴将煤矿开采权还给意隆,意隆公司独立经营;宝兴公司对此前双方约定好的煤炭数量收取每吨30元的收益款,预计将得到1.2亿元;款项从2010年开始分期支付到2015年5月,每个月200余万元,如果逾期,意隆要赔偿宝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0年前后,煤炭价格走低,意隆公司已经几个月没给员工发放过工资,欠款也无法继续偿还。
2011年,宝兴公司将意隆公司告到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意隆公司表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希望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宝兴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法院立案后,主持了两家的调解。
毫不知情的“代为和解”
就在意隆公司以为调解还在进行时,2012年4月24日,意隆公司账目上的1380万元突然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走。划款依据是在法院主持下,意隆公司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孙艳萍与宝兴公司达成《71号调解书》,意隆没有依约转账,法院对意隆公司采取强制执行。
调解书里还写着这样一条内容:从2012年1月意隆公司每季度付给宝兴公司619.5万元承包费,如果无法履行则按照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上不封顶,没有期限。
对于《71号调解书》的签订,意隆公司表示他们事先并不知情。随后,意隆公司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辩,他们在律师委托书中只授权律师孙艳萍接受法律文书等基本的行为,律师越权签订的调解协议并不是意隆公司的真实意愿,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第三条”从何而来
记者辗转找到了律师孙艳萍,她说自己有意隆公司“代为和解”的委托书,并没有任何越权代理的行为。可孙艳萍提供的委托书与意隆公司保存的委托书,内容上并不一致。孙艳萍律师的那份多了一个第三条“代为和解”。
(孙艳萍律师手中的委托书)
2013年9月,意隆公司将孙艳萍的委托书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第三条“代为和解”与第一和第二条字迹不同,不是同一人书写。之后,律师孙艳萍承认,“代为和解”几个字确实是她后来写上去的。
意隆公司的负责人说,他们多次跟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提出执行异议,说明律师越权代签的《71号调解书》并不是他们真实意愿的表示。孙艳萍律师也强调自己的“代为和解”就是意隆公司授权的,但申诉多年,法院一直没有管。
律师委托书当时是如何签订的,双方各有说法,可调解书现在客观存在着,意隆公司无奈,但也一直配合着法院的查扣。
执法却违法,企业实名举报
2014年底,法院又一次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28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与意隆公司的员工发生了争执。他们没有带任何文件,也没有穿制服,来到意隆公司员工宿舍强制执行员工使用的电脑。员工认为法官行为并不合法,拒绝交出电脑。随后,两位通辽中院的法官拿出盖有霍林郭勒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拘留证和一副手铐,声称意隆公司的员工妨碍执法,要带走他,员工表示不服,没有跟他们走。
事后,意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树明,公开实名举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舆论压力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位执行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处理。
错误明显,“检察建议”却不成立
法官的违法行为得到处罚,但新问题很快又来了。通辽中院两位法官当初查封了意隆煤矿堆放在煤场的100万吨煤,因堆放时间过长,煤自燃了,损失将近1个亿。
2015年,意隆煤业有限公司找到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希望检察院可以对“律师越权代为签订调解书、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明显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官审查之后认为,调解书的签订确实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希望他们针对意隆公司与宝兴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再审。
与此同时,意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树明,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执罪上网通缉了,耿树明成了一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审调解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该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的检察建议”理由不能成立。
此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意隆的强制执行一直在持续。法院曾经计算过,意隆公司应该偿还的本金是6500余万元,滞纳金是2.8亿。法院已经执行了2.1亿,还有1.4亿没有执行到位。
抗诉不予受理
调解书无法撤销,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负责人被网上通缉。2017年 ,意隆公司又发现一件无法理解的事情,从2014年起强制执行走的现金和股权被通辽中院给了一个叫华兴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家由宝兴等三家公司重组的企业。
意隆公司认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71号调解书》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而案外第三人华兴煤炭得到了他们高达2亿多元的资产,这显失公平。于是,他们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请监督。
201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司法鉴定等证据支持71号调解协议不是意隆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执行的违约方滞纳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反法律规定。201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不予受理。
案件重审,期待公正判决
2018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内蒙古意隆案件函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认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71号调解书》中,确认的滞纳金收取比例是同期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近26倍,远高于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同时指出,法院的执行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存在不妥之处,要求内蒙古高院依法审查处理。
2019年4月,记者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对意隆公司的强制执行已经中止。法院分管领导也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因为时间久远、涉及金额较大,有了结果会跟记者沟通。
记者也曾几次联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想采访一下当时调解书的签订过程,通辽中院也表示愿意接受采访。最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种种原因,他们不能接受采访了,表示很抱歉。
2019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耿树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耿树明无罪。
普法时间
Q1:这起案件中,通辽市检察院提出了一个检察建议。那么,检察建议是一种司法监督形式吗?它需要什么样的程序,能达到什么样的效力呢?
A1:检察院和法院在民事诉讼的关系当中,法院是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的是监督权。在民事诉讼当中,如果存在错误问题时,检察院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检察建议,一种是抗诉。本案中的检察建议,就是检察院发现法院审判工作当中存在错误,提出一个检察建议。法院接到这个检察建议以后,应当检查一下自己存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应该采取办法去解决。通辽市检察院能提出这份检察建议,也看出来这个《71号调解书》里面确实是显失公平。
Q2:本案中的这份调解书,您怎么看?
A2:这个案件当中的调解书,可能存在比较大的瑕疵。就是因为在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增加了一个“代为和解”的内容,这个内容完全不是意隆公司的人写的,而是已经证明是律师自己写的。意隆公司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那就违反了调解必须符合自愿原则的要求。第二个问题就是,约定的利息过分的高,所以这是显失公平的,是错误的。
Q3:节目当中还出现了一个罪名,叫拒执罪。法院说意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拒执罪,这个怎么看?
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它有一个特别根本的要求,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意隆公司他有正当理由,他认为这个调解书是错误的,我根本没有参加过这个诉讼,律师自己越权代理给我做出来的一个调解书,他就不构成拒绝执行生效裁判。
Q4:抗诉在法律上应该怎么理解?
A4:抗诉现在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调解。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抗诉以后,法院必须进入再审程序,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
秩序在混乱中产生
也在混乱中更加完善和坚定
编辑 | 韩昕林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71号调解书》
记者 | 孙铭菲 鄢琳 杨帆 李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