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8:53:3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简介:小雨尚在求学,小雷却因为种种原因早早辍学步入社会,相隔千里的两人人生轨迹本来就像两条平行线永不相交。然而,缘分就是这么奇妙,小雨和小雷初识于网络,之后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初期,双方你侬我侬,眼里满是对方的优点。热恋期过后,小雷暴躁的脾气和敏感多疑的性格逐渐显现,小雨也深感双方不合适欲分手。然而,小雷却坚决不同意分手,还声称如小雨敢分手就让她身败名裂。因为实在无法忍受小雷,小雨最终还是坚决要求分手。
之后,小雷不仅不知反思,还将之前的威胁付诸实践,在T市各大高校贴吧及其他贴吧疯狂发帖,对小雨各种侮辱诽谤。小雨不堪其扰,无奈之下唯有诉诸法律。报警后,因该时疫情形势严峻,小雨及小雷所在地两地JF互相推诿,之后不了了之。 小雨之后果断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赔偿民事诉讼,经律师介入后,提出要求小雷立即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立即删除发布于网络媒体与原告有关的全部信息、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及律师费等多项诉讼主张。开庭时,小雷聘请的律师坚决否认小雷为发帖人,但经律师对全部证据抽丝剥茧、细致入微的研究后,从发帖动机、IP所属地址、网络头像、双方聊天记录等多个角度及维度成功说服该案主审法官,使主审法官内心确信小雷就是发帖人。好在小雷对法律还存有敬畏之心,调解环节,经双方律师及法官的耐心劝说,在略微调低金额后,小雷基本同意了小雨要求小雷删帖、支付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也承诺今后不再骚扰小雨。后审理法院按照双方的调解意见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束。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及名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案例评析: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终极目的,双方经调解结案,既能快速结案,也避免了判决后任何一方不服可能引发的二次冲突。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冲动是魔鬼,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记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