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3:41:11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胡某某在企业上班时突发昏迷后超过48小时死亡,经认定不属于工伤。
事后,胡某某家属情绪激动,偏激地采用了在企业车间穿孝服、烧纸钱、拉电闸等过激行为维权,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派出所、乡镇综治办等部门多次组织调解,均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正道讲和团人民调解员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工作,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7日,胡某某的家属找到了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介绍说胡某某才20多岁,平时身体都很健康,在上班期间晕倒,主要是因为企业没能及时发现才导致死亡,企业理应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心工作人员听取家属对案情的简单陈述并查看工伤认定等材料。
原来,2018年8月28日上午9点左右,胡某某在缙云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数控车床车间上班期间突发昏迷,昏迷倒地2小时后被发现,送缙云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因病情危重,当日转至丽水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4日死亡。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节中的48小时,已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作人员立即向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汇报了该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简要给胡某某家属介绍了法律援助,告知要走法律途径,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如果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应该提起行政诉讼。但他们手中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已经过了行政复议规定的60日时效,所以只能选择在六个月内向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没有其它证据,要推翻工伤认定的难度很大;二是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
由于已经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所以最多也只能争取下适当的补偿。听了解释后,胡某某的家属情绪也平复了些,并表示即使很难,也希望能获得法律援助,争取向企业讨个说法。
接待当事人之后,法律援助中心经多方了解,得知胡某某家属为了要求企业赔偿,在胡某某死亡后曾对企业做出了穿孝服、拉电闸等过激行为,在壶镇镇范围造成较大影响,派出所、壶镇镇政府都极为重视,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中心经慎重讨论,最终在3月1日决定为胡某某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了调解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的陶桂仁律师办理。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收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电话联系了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案卷材料中无法反映的案件事实,并于当日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在告知该案的具体情况后,当事人家属拿出了一份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等。
原来,由于胡某某家属在事情发生后,多次带领20余人在车间大吵大闹、关电源闸、身穿孝服、放鞭炮、烧纸钱等手段影响企业正常开工,并在微信上发布言论,导致企业被迫停工三天。企业曾15次报警,综治办、派出所也多次组织调解,因胡某某家属一直要求企业必须按工伤予以赔偿而未果,于是该企业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告胡某某家属等人停止侵入厂区、住宅,停止对原告进行攻击、诽谤、诋毁;在原微信范围内消除影响;象征性赔偿17000元等事项。
律师了解新情况后,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汇报,由于胡某某家属申请法律援助时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而目前胡某某被诉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但是两个案件又有着割裂不开的联系,胡某某被诉案又即将开庭,经过分析讨论后,法律援助建议律师以胡某某被诉案作为突破口,将两个案件一起解决,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实在调不了,再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1、与胡某某被诉案的主办法官沟通,表达了希望能把胡某某被诉案与胡某某要求工伤赔偿的案子同时解决的想法;
2、穷尽办法,争取以调促和、以调止争。了解到该企业法人代表的一个亲戚是法院退休的老法官,且该老法官在亲戚中威望很高,律师与其联系后,恳请他出面进行调解并获得他的支持;
3、多次同企业的诉讼代理人电话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力争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4、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3月15日、4月4日承办律师两次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及其他情况,同时告知当事人这类案件的一般流程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劝慰当事人,让他们从认死工伤的牛角尖里转过弯来。
5、准备人身损害案件诉讼的代理工作,寻找相类似案例,查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理由,为下步诉讼做好准备。
办案结果
经过律师一系列细致认真的工作,以及法院、派出所等部门的多方协作,日前,双方终于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使得该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