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3:57:12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不及时处理和撤离,不仅带来安全隐患,造成道路拥堵,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近日,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两起因小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违法行为开出罚单。
3月11日7:40早高峰期间,赵某琪驾驶湘UB7***小型客车沿人民南路行驶至地税局对面的公交站点附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刮擦,造成轻微事故,没有人员受伤。报警后,赵某琪没等交警到场,便以办事为由,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事故车辆停在路中间长达30多分钟,造成大面积的堵车。
3月11日7:45左右,崔某驾驶湘G66***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心路九龙山庄附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刮擦,造成轻微事故,没有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崔某并没有等交警到场,便急着送孩子上学,也是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该路段为校园周边路段,而且仅2条车道,被事故车辆占据1条车道,因此造成了严重道路拥堵。
两起事故的当事人赵某琪、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之规定。交警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转自:吉首公安
来源: 湘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