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1:39:41来源:法律常识
一专送骑手在工作中受伤,在找用人单位时发现,派单、投保、发工资、缴个税的公司主体至少涉及5家——
【让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不落空”④】层层转包把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转晕了”
本报记者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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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邵新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两年多时间里,他历经两次劳动仲裁、3次诉讼,仍然未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法律援助律师发现,给邵新银派单、投保、发工资、缴个税的主体涉及多家公司。在层层转包中,邵新银陷入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法律困境。
44岁的外卖骑手邵新银受伤已两年多,历经5次司法程序,仍然未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
北京、重庆两地的律师在为邵新银提供法律援助时,都明显感到了案件的棘手:给邵新银派单、投保、发工资、缴个税的主体涉及至少5家公司。找不到用人单位,邵新银陷入劳动关系难认定的法律困境。
骑手受伤后找不到单位担责
2017年,邵新银从河北来到北京做外卖骑手。2019年4月27日,他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诊断为九级伤残。
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的帮助下,邵新银在北京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8月,仲裁确认他与站点所属的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就在邵新银准备申请工伤认定时,他突然接到了被诉的消息:物流公司在其注册地重庆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邵新银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让邵新银感到错愕。他的法援律师在查看其手机APP时,则有了更为“惊人”的发现:邵新银用的是某外卖平台公司开发的专送骑手接派单APP,而其中薪资账单显示的往来单位是站点所属的那家物流公司;在他的手机银行APP中,实际打款人是一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太某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太某公司”);他手机里的个人所得税APP则显示有多家缴税主体,除了物流公司、太某公司,还有天津的一家建筑公司和上海某外包公司,而后两家邵新银从未听说过。
关键证据的缺乏也让律师感到了诉讼的难度。邵新银是一名专送骑手,工作中用的是专送骑手专用APP,每天按照站点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拒绝系统派单,高峰期和恶劣天气必须在线,平时小休和请假须经批准。但是,他拿不出一份劳动合同。他回忆,某天在站点的晨会上,大家站在路边匆忙“签了个东西”,签完就被收走了。至于签的是什么合同,跟谁签的,他并不清楚。
物流公司在重庆提起诉讼后,提交了一份《劳务承包协议》作为“关键证据”,上面表明其已将外卖配送劳务服务转包给了太某公司。加上邵新银掌握的证据零散、其本人缺席诉讼等不利因素,他在2020年11月、2021年3月的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
两审之间,法援律师以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为突破口,又在北京起诉了某保险公司,以拿到相关证明材料。为找用人单位打了3次官司,邵新银此前根本没想到。
作为邵新银在重庆的诉讼代理律师,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恩慧认为,物流公司的转包是在将责任“甩锅”给太某公司,“太某公司实际上根本没对邵新银进行过用工管理。况且,邵新银在北京,在手机上接送单,太某公司是重庆的一家线下公司,怎么管?”
在王恩慧看来,物流公司作为外卖平台的配送服务商,实际上已经是后者转包后的“二道贩子”。问题在于,层层转包之下,骑手的劳动用工主体变得难以确定。
“这不是一个点的问题,而是一个面的问题。”王恩慧直言,“单靠个案解决不了。”
“位于最下游的骑手根本没有议价能力”
骑手的用工模式还在不断演进。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淼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个体工商户模式是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演进的一种最新表现形式。
“一些站点会以发工资、少缴税为由,要求骑手下载灵活用工平台APP。”徐淼进一步解释,“骑手一旦注册APP就意味着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了承揽协议,同时授权灵活用工平台将自己自动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使骑手脱离劳动法的保护,而骑手直到去法院打官司败诉后才恍然大悟。”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以“个体工商户”为关键词,查询到江苏苏州的一起外卖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该案中专送骑手蒙景平和邵新银有着类似经历: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找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才发现遭遇外卖平台、配送公司层层转包,维权过程历经一裁二审。
不过,比邵新银案更复杂的是,蒙景平案中的配送公司云霆公司又联合某灵活用工平台将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让确认劳动关系变得迷雾重重。
云霆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涉及多份协议,包括云霆公司与某灵活用工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蒙景平与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某灵活用工平台与蒙景平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云霆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等。但是,《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和《项目转包协议》中并无蒙景平的签字。
2020年6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确认蒙景平与云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书中指出,“云霆公司系通过该劳务外包合同规避了用工风险”。
“这些‘被注册’的外卖骑手没有自主经营,明显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条件。上游外卖平台和中游配送商向外剥离人力成本,将用工风险转移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专送骑手身上。”王恩慧说,“位于最下游的骑手根本没有议价能力。”
平台企业如何承担责任须明确
“把外卖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用工主体要达到‘去劳动关系化’的目的。它弱化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项下的人身从属性,增加了认定劳动关系的难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说。
日前人社部等8部门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范围认为,这一条是对平台采取外包形式来规避用工责任的一种限制。至于平台企业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形式是什么,范围表示后续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目前,针对建筑施工领域层层转包已有法律层面的规制,发包方的主体责任得以明确。范围认为,在外卖平台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可以此为借鉴,参照劳动合同法第94条,“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基于劳动关系项下部分权利或责任主体的扩张,仍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保护,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8月,邵新银在北京提起第二次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这次他告的是太某公司和外卖平台。最终能否找到一家单位承担用工责任,他还在等待。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