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4:17:5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涂某于2018年因和他人产生矛盾,将他人打伤,故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涂某在服刑期间,与同宿舍的狱友楚某发生争执,2020年9月,涂某趁楚某不注意,在楚某洗脸时将楚某打伤,后其他狱友将涂某控制住,但涂某仍然不停下对楚某的击打,经鉴定,涂某将楚某击打至轻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涂某将楚某殴打至轻伤,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故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前犯余刑并罚,合并执行。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且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涂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涂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和狱友楚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楚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涂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认真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切勿在服刑期间和他人发生争执打斗,否则可能再次触犯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