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找律师免费咨询一下,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12-16 15:50:52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当然,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已列明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形式,至少还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等表现形式。除了债权凭证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类型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在规定了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之外,还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一方面是要求当事人提交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利于防止个别当事人滥讼、方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常见证据,但并不能涵括民间借贷中所有借贷证据类型。如果将起诉所需证据仅限制在债权凭证范畴,难免挂一漏万,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特点,即便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身份,持有该债权凭证这一事实本身可以作出该持有人为真正债权人的初步推定,这种初步推定足以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认定为原告。但这毕竟只是推定的结果,可以被被告提出的相反事实推翻。基于程序救济对等和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根据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后半段的规定,当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即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仍可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资料:《最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注解本)》

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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