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6:18:10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洪凌、洪晓东
办案结果:
齐某被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缓刑判决。
案件回顾:
律师接案日 已是移送后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齐某使用本人邮箱从他人邮箱获取个人信用报告(经鉴定,涉案个人信用报告共计1583份),并且多次将上述个人信用报告发送给他人,齐某因此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律师接案当日,本案刚移送至法院。辩护人通过阅卷得知,同案多名嫌疑人(另案处理)已认罪,并供述了主要犯罪过程,相关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基本一致。而本案嫌疑人齐某仅就邮箱是本人的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对其他犯罪事实则不予认可,至今尚未认罪。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嫌疑人,询问其未认罪的理由,以及是否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得知理由后,辩护人大为震惊。嫌疑人表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真的,但是此前的辩护律师并未与其沟通案情,也并未给予其有效的法律意见,仅是充当带话律师的角色,因此其本人并不知道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应该如何供述,基于害怕所以只能拒不认罪。
晓以利害 说服齐某
本案中对嫌疑人齐某不利的情况主要体现在:
1.向嫌疑人齐某发送个人信用报告的嫌疑人已经归案,并供述了向齐某发送该邮件的违法行为;
2.嫌疑人齐某也自认其本人邮箱是由其个人使用的;
3.另有关联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相关已决案件均适用实刑;
4.本案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系个人征信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500条即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3-7年之间;同时检察院起诉书中明确记载“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经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案情,检察官透露本案对齐某的量刑建议在4年有期徒刑左右。
大胆假设 认罪认罚
根据辩护人的经验,要想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关键在于检察院。于是,辩护人联系到承办检察官,表达了想要办理认罪认罚的想法,但是得到了检察官的回绝。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已经移送法院,无法办理认罪认罚,建议当庭认罪,会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的建议。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辩护人并未完全放弃希望,因此再次研读卷宗,希望找出一切可以利用的信息。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在详尽阅读卷宗的过程中,辩护人发现,嫌疑人齐某将案涉信用报告向多名人员发送,然而证据中并无相关人员的任何询问/询问笔录及其他信息。因此辩护人大胆假设,可能是因为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工作量巨大,所以无法依据现有线索查询到相关人员的信息。辩护人认为,这个信息可以为嫌疑人齐某所用。此后,辩护人再次联系到承办检察官,表达了希望办理认罪认罚的诚意,并表示愿意说服嫌疑人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包括转发邮件人员的信息,但条件是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并将“建议适用缓刑”记载至《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中。这一次的沟通极富成效,因为检察官对辩护人的意见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但是另一方面,检察官仍然表现出了职业的警觉和审慎,表示需要请示、研究后才能给予答复。虽然检察官没有一口应允,但是辩护人已经感觉到案件出现了转机。终于,在等待了数日后,辩护人接到了检察官的电话,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允准。
最后,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嫌疑人齐某与检察机关达成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最终也得到了审判法院的认可,法院根据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成功经验:
1.辩护人应具备审慎、尽责的职业态度。
2.辩护人要有大胆假设的职业敏感,以及小心求证的职业素养。辩护人应当坚信任何案件在判决前都有可能出现变数,要敢于突破常规,才能另辟蹊径。
3.辩护人应仔细研读案件卷宗,认真挖掘有效信息为当事人所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是辩护人的使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承办律师简介:洪凌律师
上海市杭州商会副会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员。
洪凌律师目前担任黄浦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等多家政府机构/区属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还为多家世界500强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银行、保险、房地产、特殊资产处置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此外,洪凌律师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经常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他曾定期为武警上海总队第一支队十中队(南京路上好八连)官兵开展法律讲座,并组建盈科上海分所法援律师团队,参与市司法局法援中心12348援助热线公益服务及办理刑事法援指派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走私涉税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民商事等案件。
承办律师简介:洪晓东律师
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从事刑事辩护,辩护案件包括诈骗罪、强奸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从事证券、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一般公司事务、公司解散与清算、企业破产、民商事诉讼等相关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参与代理中国某银行金融类纠纷案件,参与代理公司的应收款(不良债权)诉讼等民商事纠纷与执行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金融类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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