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9:53:43来源:法律常识
第六章 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
第一节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
6.1.1 一般规定
因申请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解决争议产生的评审专家报酬、仲裁委员会行政费和其他所有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1.2 可参照相应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约定适用《北仲评审规则》,则其争议评审收费应遵照《北仲收费办法》。若当事人约定使用《贸仲评审规则》,则其争议评审收费应遵照《贸仲收费办法》。
6.1.3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当事人就评审中的费用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1.4 其他情形
就前款所述收费办法中未规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内容,当事人应与评审专家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
6.2.1 一般规定
北仲和贸仲就下列事项收取相应费用:
(1)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代为指定评审专家的,仲裁委员会每人次收费人民币5000元。
(2)决定评审专家回避或退出事宜:
《北仲收费办法》第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要求本会对评审专家退出作出决定,每人次费用为5000元,该费用由提出退出请求的当事人承担。"
《贸仲收费办法》第3条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评审专家回避事宜的,每人次收费人民币8000元。"
6.2.2 北仲的特别规定
律师需提请当事人注意的是,《北仲收费办法》还特别规定,其代为指定评审专家及决定评审专家回避或退出所产生的费用是不可退还的。
6.2.3 贸仲的其他规定
贸仲另就其他收费服务事项进行了相应规定:
(1)为《评审组成员协议》的达成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
《贸仲收费办法》第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为《评审组成员协议》的达成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的,收费人民币2000元。根据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对前述费用予以相应调整。"
(2)为评审组和当事人之间的会晤和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设备及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贸仲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为评审组和当事人之间的会晤和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设备及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3)核阅评审意见草案
《贸仲收费办法》第4条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对评审意见草案进行核阅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每件收费人民币20000-50000元。"
第三节 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
6.3.1 一般规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评审组另有决定,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成员的所有报酬和因履行评审专家职责而发生的所有交通、食宿等实际费用,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评审组由三名评审专家组成,每名评审专家应获得同等报酬,由当事人每月支付或按照评审组的工作每日支付。
支付给评审专家的前24个月的报酬应当固定。此后,以评审专家与各方当事人每年签订协议的形式对报酬数额进行调整。
6.3.2 评审专家的固定报酬
评审专家前24个月应当每月收到固定金额的报酬,在当事人与评审专家所签订的协议里,固定报酬应包括以下评审专家职责内容:
(1)组织参加当事人和工地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议;
(2)组织参加评审组内部会议;
(3)熟悉合同并追踪合同履行情况;
(4)在履行评审专家职责期间研究当事人提交的项目报告和相关信息。
6.3.3 评审专家的其他费用
评审专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对于固定报酬之外因进行现场勘查、审理争议而举行的调查会以及制作评审意见等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差旅费、通讯费、住宿费、餐费、签证费、复印费等)及报酬应由当事人负担。
6.3.4 支付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评审专家关于前述费用和报酬的收费通知后15日内向评审专家支付费用或报酬。
6.3.5 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评审专家应与当事人约定延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期在收到收费通知后15日内支付费用或报酬的,评审专家可在通知当事人后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当事人全额支付费用和报酬。
律师应提请当事人注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怠于支付评审专家报酬、行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全额垫付费用。
除非自动放弃权利,垫付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怠于支付的当事人追偿其垫付的费用,当事人可以约定怠于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
6.3.6 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评审专家支付报酬的情形
《北仲收费办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与评审专家约定通过本会向评审专家支付报酬的,本会因此所应负担的任何税费均应由当事人承担,在报酬加税费的基础上,本会还将额外收取10%的管理费。前述税费和管理费由当事人在向本会缴纳评审专家报酬时一并缴纳。当事人租用本会场地或设施的,按《会议室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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