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1:08:32来源:法律常识
仅凭微信聊天截图,就能向法院起诉?这个问题困扰了湖北男子马旺好久,他自称莫名其妙被人起诉,自己根本不认识对方,对方只向法院提供了几张微信聊天的截图,法院审判之前也从未找他核实情况。以为遇上诈骗的他一直没有理会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最后竟被法院以老赖限制消费。这时他才明白自己摊上事了。马旺多次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迟迟未有结果。
对于此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回应,被告目前已向该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现案件处于材料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本院会依程序告知当事人,针对被告的相关请求,本院也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购买机票被限制消费,才知自己被告上法庭
湖北男子马旺一直在佛山一家企业做工程师,经常要去国外出差。今年6月,他准备到国外帮客户调试机器,购买飞机票时却发现,自己被法院认定为老赖而被限制消费。
“我当时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以为是诈骗,根本就没有当回事。”马旺说,自己没有跟别人有借贷纠纷,也不认识判决书里的原告。当时收到判决书的时候,马旺还特地打电话报警。“警察跟我说,如果自己确实没有借贷纠纷,可以不理他。”警察的话解除了马旺心里的疑虑,于是认为这事告一段落。可没想到半个月后,他发现自己被法院以老赖限制消费,这对于经常要到国外工作的人来说,真是要命的事。
马旺马上驱车到东莞,找判决此案的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了解事件缘由。“法庭说我接到传票后没有来应诉,法庭最后就判了我要支付这笔欠款。”马旺说,法院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问题。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家里人确实先后在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5月收到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但在此之前,法院并没有把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寄往统一地址,未经传唤导致自己缺席开庭现场而被判决。
马旺最后找到法庭理论,法庭这样回应他,把传票寄给了身份证上的老家地址。快递回执上显示签收,名字还是马旺。对于这个签名,马旺说,可以验笔迹,根本就不是他签收的。
自称没来过东莞、不认识被告,法院凭几张微信截图判决?
如果说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问题是司法文书送达中不可控问题,那判决书上的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证据也未经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马旺说,法院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只凭原告代理人提供的几张微信聊天截图就轻易下判决,这不符合法律的严谨性。
南都记者从判决书上附带的微信截图看到,一条是微信号为马旺1.6的人在2018年6月15时55分说服原告投资盖楼,如果不想投资,就当是借款,期限为6个月。当时原告转了1万元给马旺1.6,还有一张是微信号为马旺Y的人在7月31日跟原告说,会尽快把钱还给她。前后几张的微信截图名称和图像都不一样。
原告是在2018年8月30日委托别人提交民事诉讼状,诉讼状提到被告因投资需求,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6月10日向原告借款共人民币3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双方因为是朋友关系,故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等。
马旺说,自己是一家企业的工程师,主要靠专业的工程技术经验领取薪水,根本就没有其他投资,而且自己根本就没有来过东莞,也不认识这个原告,相互之间根本就没有交集。法院完全可以把原告叫过来当面对质。
“判决书上显示: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手机号13377939665的实名认证户主信息以及该手机号码绑定的微信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但相关单位至今未有回复。”马旺说,事实证明法院并未核实清楚,此电话号码的来源以及归属地相关的详细信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还有就是,原告仅凭提供的4张微信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自己和马旺存在借贷关系,并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微信号与被告马旺有直接关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交保证金并递交再审申请,拖了一个多月尚无结果
“我发现被限制消费后,立即赶来东莞处理,法院要我自己举证和递交再审申请。”马旺说,曾多次找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写申请都写了几次,拖了一个多月还没有结果。
7月3日,马旺再次来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尽快重审此案。南城法庭一负责人说,案件再审需要走程序。如果因为被执行原因,原告被限制消费,不能坐火车飞机,建议被告先把钱交了,等重新审理证实跟被告没有关系的时候,支付的钱就会返回给被告。
“法院跟我说,重审还需要一段时间。”马旺说,这个事件给自己带来很大困扰,无论是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带来损失。为了不影响工作,马旺最后答应先把被执行的钱打入相关账户。7月8日,马旺再次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希望法院能加快程序,尽快还他一个清白。
法院答疑
1、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马旺对法院缺席判决的质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这样回应,本案的应诉材料庭前已依法送达被告马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信息,本院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故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EMS邮政专递向被告的身份证地址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分别邮寄应诉材料,其中寄往被告身份证地址的邮件显示被告马旺本人签收,该事实有EMS签收回执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地址是其法定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院在该案中的送达程序符合规定,视为有效送达。
对于是否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这个问题,法院这样回应,该案的相关审查过程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已经作了陈述。原告提起了相关诉讼,且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能够一一对应,被告未到庭抗辩或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据此采信原告的陈述。
2、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告据微信聊天截图就把被告给告了。被告马旺更是质疑法院在明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就轻易宣判。
对于这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给出的回复是,本案的审理已尽必要的严谨调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证据材料,亦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对于该申请,本院也已依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发送请求协助调查的函件,但相关单位均未按照本院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在此情况下,考虑原告已经提供了初步的主体信息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已形成证据链,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的主体信息,同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存在交付款项行为,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借款事实。
3、案件申请重审为何很难?
被告发现自己被“限消”后,曾多次找法院申请再审,被告知,走程序需要一定时间,但没有给出具体日期。
对于被告的这个疑问,东莞市第一法院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被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文书样式不对和提交的资料不全,被告于6月7日向法庭补寄相关材料),本院对其申请正在依法审查当中。
民事判决作出以后,经过合法送达程序,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论结果对当事人有利或者不利,判决均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但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如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制度予以纠正。目前,被告已向本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现案件处于材料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本院会依程序告知当事人,针对被告的相关请求,本院也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具有证明效力的微信截图 须满足一定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就已经是充足证明效力的证据,其实并不然。微信取证不仅要截取聊天记录,还要通过截图、录像等手段向法庭证明截图中的对话双方就是当事人本人。
对于此案,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李青华律师认为,微信号因为太容易被盗用,且部分微信号还没有实名,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须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第二,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认证身份存在的瑕疵,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
李青华律师说,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现在微信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沟通的首选方式之一,人们在微信里保留证据也是非常常见。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还原案件事实,有些案件的办理法官会要求原告律师到腾讯公司核实情况及调取证据。对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李青华律师说,本次案件也提醒大家,要对法院寄出的材料有一定的敏感意识,法院很多时候在不知道涉案人员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会把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寄到当事人身份证地址,这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如果有家人或者亲戚收到,一定要及时通知涉案人员,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采写:南都记者 刘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