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1:13:30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大家都知道法不容情的道理,但机械地适用刑法条文很可能会影响裁判的可接受性。适用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也要重视犯罪预防,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如果量刑结果超出了公证标准和必要限度,就会影响刑罚的效果。因为,对被告人来说,刑罚哪怕只是多一点,他都能切身感受到不公正,就会影响到其对司法裁判的认同,进而可能引发当事人不断申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平等适用刑法的基础上,也要考量刑法的谦抑性,在案件可以从重处罚也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况下,需要综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原因、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认罪态度等诸多情节予以考量,如果从宽处罚效果更好的,最好不要机械地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晚,被告人田某在其侄子家中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回家,当行至村路口处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赵某饮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被告人田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田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田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37.85mg/100ml。2020年3月20日,田某在医院向处警民警投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酒精含量237.85mg/100ml,应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有从重处罚情节,但考虑到被告人系残疾人,不能独立行走,电动车系其出行工具,驾驶的是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路线系其村附近道路,时间系晚上9时许,发生交通事故系被追尾,造成本人受伤住院,又缺乏生产劳动能力,无抚养人及直系亲属,系低保贫困户。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但提出对田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因田某具有二个从重处罚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衡量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蓝秦律师提醒您: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法院会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对于是否适用缓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法院都不会轻易宣告缓刑。本案法官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人身特殊性,驾驶时段、路段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从宽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法亦容情。
附: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