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1:20:32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检察 2022-07-20 18:47 发表于浙江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今天由镇海区检察院的胡慧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的一个早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服务顾问周某像往常一样去早餐店,点了一杯酸奶,坐在店里角落边玩手机边喝酸奶。恰巧邻桌有一女子也在吃早餐,约过了半小时,那名女子吃完后起身离开了,离开时不小心将一个黑色包遗漏在桌上。这一幕恰好被坐在一旁的周某看到,周某一开始是好奇为什么把包放在桌上。后来周某又走到店门口,确认对方已经离开店后,迅速回到桌子旁,趁人不注意打开女子留下的黑色包包,一阵翻动后,在中间拉链口袋找到一叠人民币,将里面的4000元现金偷偷藏起来,放进了自己口袋,然后戴上口罩,若无其事地离开了早餐店。该女子从外面回来后,并没有当场发现自己的钱被盗了,次日在使用钱包时才发现,于是报了警。
报警后,民警根据被害人回忆,查看前一天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因一时贪念偷了钱,把钱拿去买了一部手机,其家属也帮忙将40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鉴于周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后,对周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已属于数额较大,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不起诉。
警示分析
经了解,周某1982年出生,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后工作、家庭一切顺利。之所以犯下如此错误,归根结底出于贪小便宜心理作祟,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不会被人发现,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切都被店里的监控记录得一清二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任何时候,都不要有贪财之心,别把顺手牵羊不当盗窃,他人之财不可取,触犯刑法不留情。害了家庭害了己,以免后悔莫及。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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