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2:26:3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版权局联合发布全省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各10起,为方便网友了解相关情况,本网择其4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作为参考。
案例一:产品音频被“偷”走 维权
“X”APP 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www.listeneer.com及微信公众号“倾听者 listeneer”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这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商家“不从”就下架 难容
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又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北京S公司认为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负责的M平台的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已经注销,故以经营者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外卖平台利用其市场份额较高的优势,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商户选择其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提高起送价、强制下线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王某赔偿北京S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安徽高院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运用判决导向,倡导公平竞争、包容发展、开放创新的发展理念,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法治精神,还为本地区互联网经营者提供了行为指引,对于遏制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破解芯片谋己利 荒唐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H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G公司陈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X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被告人程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空白芯片通过G公司和陈某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H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X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王某共通过陈某复制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关费用等共获利约30余万元。
2020年7月27日,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生产的数控系统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X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权的芯片程序数据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三、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假冒芯片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芯片,是信息产业的“心脏”。芯片盗版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损害芯片产业的自主创新发展。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拆解芯片交他人解密,将破解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并组装成数控系统进行销售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复制发行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非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计算机软件从业人员创新无捷径,民族创新力的提升需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案例四:注册商标不使用 何必
张某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柏舞汇BAIWUHUI”商标,并于2020年10月7日取得第43851531号“柏舞汇BAIWUHU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蚌埠市B公司于2017年8 月23日在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文化学术交流;舞蹈健身等。蚌埠市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柏舞汇 Bai Wu Hui”、“柏舞汇艺术中心”、“柏舞汇”等字样。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培训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学校所培训的学生获得多次在各类舞蹈比赛中获奖。
2021年2月23日,张某委托律师向蚌埠市B公司交送律师函,认为蚌埠市B公司未经许可,在店面上擅自使用与其“柏舞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文艺表演、舞蹈健身等以获得非法利益,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起诉至法院。另查,以张某为申请人先后于 2006年10月25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73个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涉及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20类、第35类、第42类、第44类等二十几大类。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是一种市场标识,其最核心的价值功能在于其识别性,使得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可以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区分开来。注册商标的目的和价值是在将商标用于实际使用,而不以使用为目标的大量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的价值,扰乱了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秩序。张某先后多次在多个种类申请注册达73个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已非商标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客观方面推导主观目的的方式,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作为主要考察因素。张某先后多次在多个种类申请注册达73个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已非商标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审理对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具有借鉴意义。(记者 孟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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