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3:46:49来源:法律常识
【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一组同类合同。以供电合同为例,是指供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对价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叫供电人、用电人,标的是电,属于转移电这一特殊商品的所有权的合同。
2.用电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等特征。同时,用电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条款),供电方具有市场垄断地位。
|「强制缔约义务」
1.凡处于公共商行为提供方的,均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消费者(相对人)的合理订约要求。
2.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优势市场地位的一种规制措施。
|「断电的三规则」
1.因既定计划检修等原因而中断供电的,供电人负有提前通知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赔偿之;
2.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断电的,供电人负有及时抢修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赔偿之;
3.因用电人不支付电费等违约行为的,用电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电费、违约金的,供电人才得依照法定程序断电;即便断电,也得提前通知。
【贰】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可以附义务,但该义务与给予赠与物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因而不构成双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成立。因为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并移转其权利
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此情形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义务。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权利义务」
1.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
2.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
2.法定撤销权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但受赠人针对赠与人有“忘恩负义”行为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追回已经移转的赠与物或者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此之谓法定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赠与人本人时间长)。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非赠与人时间短)。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依此规定,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穷困抗辩权”。
4.债权人的撤销权相关
如果赠与人逃避法定义务而赠与的,无论受赠人是谁,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撤销赠与。的概念【叁】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借款合同的类型」
借款合同,因为贷款人的身份不同,而有商业借款与民间借款之分,前者是指贷款人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者的贷款人则是不以开展信贷业务为营业的非金融机构。后者又因为贷款人的不同,进一步可以分为非金融机构的单位与单位、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借款合同。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1.非要式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多为口头形式,即便为书面形式,也通常体现为借条等不规范的书面形式。作为对比,商业借款合同都为要式合同。
2.要物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要物合同。作为对比,商业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正因为个人之间借款之外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所以贷款人不依约提供借款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显然不适用于要物合同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3.无偿合同。
(1)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处理规则:有利息约定的,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
(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偿的。
|「借款合同的两个漏洞填补规则」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于利息的规制规则」
1.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此举,变相提高了利息,为法律禁止。当然,违反这一规则并不导致借款无效,因为这是管理性强制规范,正确的处理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间收取借款的,属于自己的过错,仍然要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间计算与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原则上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举,不仅在于鼓励提前还款,也是实事求是的计算占用资金成本。
3.禁止高利贷。
|「权利义务关系」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有效合同的认定」
1.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规定的无效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最高利息」
1.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