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3:56:38来源:法律常识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滥投诉的根源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经2017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符合规定的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活动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为投诉处理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
粤司规〔2020〕3号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粤司规〔2020〕3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删除了原试行办法中的第八条内容,那么投诉是否依然需要符合“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活动有利害关系”的条件?是否需要证明“其合法权益被侵犯”?
在实践中,基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普遍认同:投诉人已无需证明“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活动有利害关系”,也无需证明“其合法权益被侵犯”。
故,即使是发表正常的辩论观点可能被视为“态度恶劣”、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没有社会责任感”、正常的律师函或者风险提示可能被视为“威胁恐吓”,都可能被成为投诉的理由。现已沦落为“有诉必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面临疲于应对各种滥诉的囧境,将严重影响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将严重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这是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抱薪者冻毙于风雪,开路者困顿于荆棘”。
试问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执业权利,如何获得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