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1:51:34来源:法律常识
爱钱进APP暴雷,汪涵作为代言人瞬间上了热搜,那么,代言人汪涵到底会不会翻车?真不一定!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汪涵应当使用爱钱进APP,接受爱钱进APP的服务,如果没有,那么他就没有资格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才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药品)的广告,只要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代言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爱钱进APP显然不属于此类,所以只有在汪涵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爱钱进APP的广告是虚假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汪涵是否“明知或应知”,就要看诉讼中各方的举证情况了,这才是重中之重!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汪涵当时的代言费会被当作违法所得没收,而且还会受到一倍到二倍的罚款。
综上,假设汪涵真的被证明“明知或应知”爱钱进APP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他不仅会被罚,以爱钱进APP消费者的巨额损失,那汪涵的面临的麻烦确实大了,说翻车确实不为过。另外,如果汪涵与爱钱进APP相关人员共同从事集资诈骗行为,那就不是虚假广告的责任问题,而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了。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汪涵“明知或应知”爱钱进APP的广告是虚假广告,汪涵就不需要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李 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70后
业务领域:影视传媒、婚姻家事。
欢迎您关注、转发和收藏!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