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1:49:55来源:法律常识
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除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本人一定要出庭的案件,其他案件的庭审有代理人出庭即可,当事人本人可不出庭。而借款案件并非法律规定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借款案件原告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原告本人可以不参加庭审,但如果法庭认为原告本人到庭才能查清事实的案件,在法庭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后,如果原告本人未出庭,则法庭很可能会直接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案例:
原告杨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翁某于2017年6月1日向其借款200万元,但仅还款5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翁某向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诉讼中杨某提交了200万元转款记录作为借款交付的证据。2019年6月24日龙岗法院作出(2019)粤0307民初1108号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杨某仅提交转款记录,但未提交其他可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的证据,因此对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驳回了杨某全部诉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鉴于杨某本人在一审庭审中和二审第一次庭审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委托代理人出庭,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代理人对出借款项的来源、借贷发生的原因等事实陈述不清,为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传票传唤杨某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但杨某本人以出差为由在二审第二次庭审中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深圳中院认为,杨某本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影响法院查清案件相关事实,杨某作为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深圳中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粤03民终21685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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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院对借贷案件的审理越来越严,对于整个借款经过也是法庭会重点调查的,而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对于整个借款交易细节不可能会有当事人清楚,因此有的法官会在第一次开庭前就通知原告本人到庭,也有的法官会在第一次庭审时因代理人对法庭调查问题陈述不清而要求原告本人参加第二次庭审,只要法庭有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的庭审,原告本人一定要出庭,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参加庭审的,应当向法庭申请改期并得到法庭批准,否则判决结果很可能对原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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